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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身份被冒用?还是为逃避债务?

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抽丝破茧、缜密调查还原案件真相

来源:福建新消费 作者:陈福寿 发布时间:2023-08-25 19:04:57    分享到:

随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深化,商事登记准入门槛降低了,身份信息被冒用、要求撤销被冒用身份的商事登记案件也呈大幅上升趋势。其中不乏个别人因公司经营出现问题、股东权益纠纷或为逃避债务等,通过谎称“身份被冒用”投诉举报或“虚假诉讼”,要求商事登记机关撤销其股权登记的途径,以期达到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

近期,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裁定书,裁定对原告曾某诉求撤销区局对A公司作出的两次变更登记事项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至此,历时两年的行政诉讼案落下帷幕。曾某欲通过“虚假诉讼”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在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过抽丝破茧、缜密的调查还原事实真相后,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2022年7月,曾某向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反映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A公司的增资、减资两次变更登记,提交司法鉴定书。其表示,A公司两次案涉变更登记均未通过其本人签名且未授权或追认,要求撤销登记。在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其诉求后,曾某又向法院起诉称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A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增资、减资变更登记,诉请法院判决撤销区局的两次变更登记。

接到诉讼案件后,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经初步研判,会同相关科所进行工作分工,由注册科核对登记档案、审查案涉变更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属地管辖杏林市场监管所开展调查,调查案涉A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股东、办理案涉变更登记的代理人等相关人员,根据核查、调查情况再综合研判。

凭借执法人员严谨敏锐的办案经验,注册科与杏林所立即展开调查,却发现事有蹊跷。曾某作为A公司股东之一,公司于2020年3月、8月分别申请注册资本增资、减资变更登记。通过深入调查,注册科调查发现了其“对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知情”的证据。

根据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商事主体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的公告,注册科在核准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申请前,需股东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的“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实名验证、验证本人面部等信息后经系统判定,才可完成实名验证,曾某此前已在APP上完成实名登记,实际上曾某均属知情,且未对两次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事项提出异议。杏林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通过多次实地对A公司进行走访,对A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办理案涉变更登记的B财务公司代理人员C调查发现其对两次变更登记是“知情的且默许的”的关键证据,调查取得的证据显示,曾某虽未在办理案涉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材料上签名,但其是在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实名验证后,让财务代理人员C代为签名,对A公司的两次注册资本增资、减资的变更登记是知情的、默许的,与其在诉讼状所陈述的“不知情”的说法相矛盾。

最终,经区局相关科所联动配合、通过详实调查取证的证据,有力地印证了曾某对案涉A公司两次变更登记是知情的,且参与及默许,曾某想通过“虚假诉讼”逃避债务的想法落了空,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

据悉,商事登记改革后,商事登记机关对商事登记实行形式审查,许多不法分子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他人身份信息、复印件,办理了公司登记,导致许多人“被老板”“被股东”,市场监督管部门收到此类投诉举报后,会开展调查,若情况属实,依法撤销被冒用人身份信息,还被冒用者清白。但若想通过恶意虚假投诉举报、虚假诉讼来逃避债务,是行不通的!(通讯员:陈福寿)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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