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下午,厦门同安食品生产企业专场NQI助企提升“坐诊”主题活动,在厦门市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服务中心顺利开展。此次活动由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与市质量技术评审服务中心联合举办,邀请同安区绿泉实业、洁方包装、富锦新材料等11家重点食品许可类生产企业参加。 现场围绕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质量提升需求,由4名质量技术专家,从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质量管理等方面,为企业答疑解惑、解读“市场监管总局第75号令”等相关政策内容,精准“把脉”助力企业质量提升。 企业主要关心什么问题呢?专家又如何作答? 企业提问一:《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第75号令)对企业需要配备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数量有规定吗? 专家表示:《规定》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没有提出具体的数量要求,但明确提出工业产品生产单位应当配备与单位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等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其中生产单位应至少配备1名质量安全员。 企业提问二:关于《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第75号令)要求,已经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或者质量管理部门的生产单位,是否可以保留其原有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 专家表示:对于已经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或者质量管理部门的生产单位,可以保留单位原有的部门和人员配置,可不必改变原职务名称,但要书面明确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的人员岗位,确保其能够按照《规定》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企业提问三:《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第75号令)要求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那么原有的质量管控运行机制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是什么关系?是否需要改变? 专家表示:工业产品生产单位可以根据生产需要,加大管控、排查和调度频次,但不能低于此要求。如果生产单位已有类似工作机制,可以将原有制度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相结合继续执行。例如,有的企业生产经营方式不允许按日、周、月方式划分,也可以结合生产单位实际,对应建立班次管控、双日排查、双周调度等类似制度,确保风险隐患始终在可防可控范围。 企业提问四:纸杯的产品执行标准《纸杯》(GB/T27590-2022)将产品按用途分为热饮、冷饮、酸奶(乳)等品类,那么产品标签或合格证明中是否也应标明类别? 专家表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质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对产品标签(或说明书)及产品符合性声明传递等要求,生产者应向消费者明确产品的使用说明,如接触的食品或食品类别、与食品接触的时间和温度等。(通讯员:叶斌、章晓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