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消费网

预订的客房“不可取消”?整改!

集美区市场监管局“服务型执法”引导行业规范

来源:福建新消费 作者:蔡良军 发布时间:2023-09-26 17:31:50    分享到:

随着国庆长假的临近,在线订房逐渐火热。但如果行程有变,订好的酒店需要退订,部分酒店和平台却以已经告知“不可取消”作为拒绝的理由。

近日,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在订购9月30日入住5天的住宿服务后,因未买到车票等个人原因,要求取消住宿订单,但商家却告知要扣除一天房费。最终在执法人员的调解下,商家给予全额退款。据了解,近期以来,集美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类似的住宿退订纠纷,引起该局的重视。

9月19日,为进一步规范旅游民宿酒店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集美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旅游民宿酒店专项检查,加强和维护国庆期间旅游民宿酒店市场经营秩序。该局采取“线上+线下”的方式双管齐下,重点对民宿酒店营业执照、广告宣传、价格行为进行线上搜寻比对和线下实地查纠,及时清查商家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引导经营者诚信、合法经营。

image

当天上午,当执法人员来到厦门北站周边一家民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酒店悬挂有营业执照,房内设施及周边环境网络展示也符合要求,未出现虚假及扩大宣传现象。然而,在进一步检查中发现,民宿在预订页面上明确标注“不可取消”、“订单一经确认,不可变更或取消,在未能如约入住的情况下,将收取全额房费作为违约费用”。而在另一家民宿的预定页面,经营者则标注“仅限30分钟内免费取消,最晚5分钟内确认”的退订规则。

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执法人员认为,预订后“不可取消”为单方面制定的、可重复使用,属于格式条款,并且排除了消费者解除和变更合同的权利,加重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该条款同时也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构成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根据该办法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向4家民宿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经营者即时整改。

“酒店预订退订本质上是一种合同行为,若消费者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合同、单方面要求取消预订,给商家造成了一定的费用损失甚至空房,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具体违约金额需根据实际产生的损失协商确定,不能一概不可取消......”。随后,执法人员向经营者进行现场普法,讲明该行为违法的理由和依据,并引导经营者合理制定多时段、阶梯式的退改政策,对取消预订造成实际损失的制订不同比例的违约金。在执法人员的引导下,经营者当即表示马上整改,向平台申请修改退改规则。

据了解,此前该局重点开展了旅游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导工作,向旅游餐饮业、住宿业、商贸业经营业提供价格行为合规指引,签订承诺书,提供有关合规建议及经营中存在的风险识别。下一步,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以“服务型执法”为依托,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强化约谈指导、提醒警示等柔性执法方式助推行业规范,引导民宿酒店业在确保满足消费者临时变化需求的同时,也能最大限度保障经营者利益,从而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损失降到最低。(通讯员:蔡良军)


责任编辑:沙鹏成
首页 | 版权声明 |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公共服务 | 衣食住行 | 日常消费 | 图片 | 视频 | 区域

Copyright © 2020-2029 福建新消费 福建消费网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邱兴亮律师
闽ICP备20009188号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0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