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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风险防范指南②丨这笔债,我要和TA一起背吗?

来源: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厦门晚报社联合出品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10 08:24:51    分享到:

夫妻一方举债另一方要不要担责?这是民间借贷中常常会遇到的问题!

前 言

为进一步防范化解民间借贷风险,完善民间借贷纠纷源头预防治理机制,湖里法院开启民间借贷风险防范暨诉源治理系列宣传,以案说法,教您“避坑”。

案例一、“他们俩是假离婚,应该共同还债!”

小陈三次借款给了朋友小喻,第一次借出100万元,后两次各借出20万元。见小喻迟迟没有还钱,他起诉小喻及其妻子小杨,要求二人共同偿还本金140万元以及利息。

案件审理时,小杨表示,她和丈夫2011年5月登记结婚,2018年4月已经登记离婚,最后一笔20万元的借款是在他们离婚之后才发生的;而第一笔100万元的借款,虽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但是小喻拿到钱款马上就转出给了案外人,若不是后来与小陈产生纠纷,她毫不知情。小喻则表示,第二笔借款主要是用来偿还贷款,应付日常花销。

而小陈在法庭上说道:“他们是假离婚,应该共同还债!2019年10月,他们还一起带孩子来参加我的婚礼呢!”

法官说法

三笔借款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债?且听主审法官逐一分析。

第一笔借款100万元,小喻收款当天即全额转给了案外人,小陈也未能证明该借款用于小喻和小杨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不足。

第二笔借款20万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而且依据小喻的陈述,是用于偿还贷款、日常花销,可以认定是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在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内互享家事代理权,即夫妻一方可以享有单独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利。因此,基于家事代理而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笔借款20万元,发生在小喻、小杨登记离婚之后,法律上没有“假离婚”一说,完成离婚登记,即解除了婚姻关系,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据此,湖里法院最终判令小喻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小杨仅对第二笔借款的20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二审也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例二、当初夫妻共签欠条,如今一方拒不出庭

2018年2月至2021年3月期间,小艺向小婷数次借款,但没有偿还。直到2022年2月,小婷要求小艺出具欠条,双方尚欠的款项核对清楚。于是,小艺写下了欠条,确认借款本金68万元,承诺在2023年2月4日前归还,同时将小艺位于湖南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小艺的丈夫也在欠条上签字。

因小艺及其丈夫到期仍只偿还了小部分本金,小婷便向法院起诉夫妻二人。

庭审时,虽然小艺的丈夫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但是因为欠条、转账凭证等证据充分,小艺对小婷的诉求也没有提出异议,法院判决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小艺及其丈夫共同偿还尚欠的本金55万余元以及利息。

法官说法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实践中,除了夫妻双方以“明示”方式共同签署借贷合同;还有一种情形是夫妻一方先行签署借贷合同,另一方以事后同意或者以行为等“默示”方式对借贷表示追认或者同意。事后追认的方式并不限于书面合同方式,电话录音、短信、微信、邮件等能够承载相关内容的通信方式均可能作为事后追认的具体形式。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官提醒

若为夫妻共同借款,尤其是大额借款,债权人应尽量要求夫妻共同签署借款凭证,即“共债共签”,能够较好地避免日后关于是否夫妻共债的纠纷。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厦门晚报社联合出品 案例提供:殿前法庭 林超特)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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