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即将实施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灯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规定正式实施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再使用“生鲜灯”将属违法行为! 为做好《办法》的前期衔接和后续落实,切实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近日,南平建瓯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股、畜禽市场专项整治小分队联合开展实用农产品照明灯具专项检查。执法人员深入辖区农贸市场、生鲜肉经营户、超市等场所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使用生鲜灯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同时,向经营户发放《关于规范食用农产品照明灯具的提醒告诫书》,要求经营户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使用生鲜灯销售食用农产品。 在此,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对于商家依托灯光掩盖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广大消费者要注意提高甄别力,如商家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应及时拨打热线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下一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办法》宣传力度和对食用农产品照明灯具的监管力度,引导经营者认识“生鲜灯”的危害性和违法性,督促商家规范销售食用农产品,拒绝视觉上的“提质” “遮瑕”,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