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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查处2起销售不合格燃气具案

来源:福建新消费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23 12:24:16    分享到:

近日,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东孚所执法人员在对燃气具销售企业安全大检查中发现,厦门市海沧区某超市经营场所内摆放有2个调压器,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经营部销售的调压器均为可调节压力的调压器,该经营者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具的行为涉嫌违反《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家用燃气具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无独有偶,执法人员对厦门市海沧区某建材经营部进行检查中发现店内销售的20个调压器和21卷不锈钢波纹软管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燃气具,该涉嫌违反《厦门市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家用燃气具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一直以来,厦门市场监管部门始终高度重视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监管工作。今年以来,累计立案查处相关案件149起。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检查力度,督促经营者落实燃气安全主体责任,守牢燃气安全底线,以高压执法态势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科普

如何辨别燃气具软管

1、看合格证明和产品基本信息: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

2、查验软管标识

a.执行CJ/T 490-2016《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标准软管上应有明显清晰、不易涂改的注册商标、型号编制、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生产日期及标准号;螺母上应有商标及连接尺寸。

b.执行CJ/T197-2010 《炉气用具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标准软管上应有明显清晰、不易涂改的注册商标和型号编制以及对应的接口型式标识;产品单件包装应标明生产厂名、生产厂址、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注册商标和标记并附有合格证和安装使用说明书。

c.执行GB 29993-2013《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技术条件和评价方法》标准的软管上连续长度每隔30厘米或单根软管至少标注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规格;2.制造商名称或缩写;3.产品执行标准;4.制造季度和年份;5.使用期限。

d.执行CJ/T 491-2016《燃气用具迮接用橡胶复合软管》标准软管上应有永久性的明显标志,每隔300mm长度应至少标志下列内容:1.产品名称(应用汉字明确适用燃气类别);2.产品型号;3.产品执行标准;4.制造商名称或缩写;5.制造年月;6.使用有效期限,在"有效期至"字样后面加上软管从制造年月后延至使用终结的时间;7.仅限室内使用。

如何辨别调压器

★看合格证明和产品基本信息: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

★检查封固结构:调压器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改变调压器的设定状态,调压器设定状态的调节部件应被封固,即调压器不得带有可调节功能。

★检查出气口:家用调压器出气口应采用螺纹连接或软管连接,商用调压器出气口应采用螺纹连接。

★检查过流切断安全装置

★查验产品标志、警示内容是否完整。标志或铭牌应在调压器壳体明显的位置以不易磨灭的形式明示,并包括以下信息:

①制造厂名称、商标、型号、生产日期、使用年限及燃气流动方向;

②带有压力或流量安全装置的调压器标志应在明显位置以不易磨灭的形式标有“超压切断”或“低压切断”或“过流切断”字样。其中,带有超压切断装置的还应有额定切断压力。

③商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应在明显位置以不易磨灭的形式标有“禁止家用”字样。

(通讯员:陈淑芬)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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