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反映某企业在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2021年年度报告中的数据与审计结果不一致。海沧区局随即展开调查,经查,该企业在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申报的2021年年度报告,其主要数据资产总额0万元,所有者权益0万元。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显示,资产总额应为1000万元,所有者权益应为1000万元。以上2个项目的数据与该企业在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公示的2021年年度报告中的数据不一致。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商事登记机关规定的格式和时间,通过信息平台如实公示其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包括投资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负债、登记及备案事项变化情况等内容”的规定,构成未如实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海沧区市场监管局在此提醒广大市场主体经营者,按时如实公示年报是市场主体应尽的法定义务,各市场主体要积极履行按时如实年报义务,打造诚信的营商环境。不按期如实公示年报将依法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开,在办理登记业务、签订合同、政府采购、招投标、获得荣誉、取得政府资金支持等方面都将受到信用制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的企业,将被剔除名称,且永久不得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其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也将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另外,近期有不法分子通过诈骗短信、制作虚假年报微信入口或高仿登录页面、邮寄来历不明到付邮件等手段行骗。请广大市场主体经营者注意,年报无需缴纳费用,在年报时请认准官方网址。 相关链接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商事登记机关规定的格式和时间,通过信息平台如实公示其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包括投资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负债、登记及备案事项变化情况等内容。 商家主体对其提交公示的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商事主体未如实公示年度报告的,由商事登记机关对自然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自然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通讯员:陈萍丽 江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