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临近,很多商家开展促销活动吸引消费者。近日,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节前检查时,发现辖区某家药店在促销“某牌肠炎宁片”“某牌强阳保肾丸”等药品时,药品包装盒外贴有“第二盒0元”“买1得2”等促销标识。经查,“某牌肠炎宁片”为甲类非处方药,“某牌强阳补肾丸”为处方药,该药店促销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执法人员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向该药店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药店立即改正,这也是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节约药品资源 遏制药品浪费”专项行动以来发出的首张《责令改正通知书》。 无独有偶,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另一家药店时发现,店内贴有“全场满199元得益气养血口服液1盒”的宣传海报,经查,“益气养血口服液”为甲类非处方药。同样,执法人员向该店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药店立即改正。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关系到人体生命健康,药店要发挥药学服务功能,引导群众合理购药,安全用药,切不可采取“买药赠药”的方式促销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一经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此外,也提醒市民朋友要理性合理购药,凭医师处方购买处方药,勿贪图便宜购买过量药品,以免造成药品浪费。(通讯员:王鑫) 延伸阅读: 2023年12月29日,国家卫健委、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发布《节约药品资源遏制药品浪费的实施方案》,从药品生产、临床用药、药品流通、宣传引导、废弃药品管理、组织实施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工作措施和要求。其中就包括“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行为,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等内容。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行,其中第七十二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直接或者变相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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