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平和县市场监管局处理赖某某与山东五家电商企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系列案 案情简介 赖某某于2023年1月3日获得“包装箱(果汁柚)”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2230645195.0,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3年5月8日,赖某某就该专利与被申请人无棣县四家电商企业和某快餐店的专利侵权纠纷向平和县市场监管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平和县市场监管局运用漳州市公捷在线取证平台和凌波联盟链对被请求人的涉案网店进行取证固定、存证上链,通过阿里红盾云桥平台向电商平台运营方调取了被诉网店的主体信息和涉案商品交易记录,查明涉案商品的发货地、销售时间、涉案金额等关键信息。 核查固证后,平和县市场监管局及时向无棣县市场监管局移送了案件。经协商,漳州、滨州两地市场监管部门采用两地点对点线上视频会议方式协同审理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线上方式充分陈述意见、质证、辩论,审理过程再次运用公捷在线取证平台和凌波联盟链对审理全程进行了存证上链,实现全过程存证与可回溯管理。通过在线协同审理,3起案件双方当场签署了调解笔录及调解协议书,并当庭表示愿意提交司法确认;2起案件签署了口审笔录,办案单位随即作出行政裁决。 案件审理过程中,漳州市市场监管局邀请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前介入,见证了线上调解全过程。审理后,根据双方当事人意愿,2起调解案件提交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异地受理并对该2起案件调解协议作出司法确认,是异地司法确认程序在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上的首次应用。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特别是数字化和信息化手段,实现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快速处置。案件办理首次采用“电子数据取证存证+跨省协同审理+异地司法确认”创新组合模式,跨部门、跨区域开展电商专利侵权纠纷在线调处,企业“维权不出漳”,有效降低了专利权人维权成本、缩短了案件办理时间,提升了保护效率,实现了异地案件审理“零距离”,企业维权“零成本”,积累了协同保护、跨区域保护、线上维权的实践经验,为数字时代跨区域快速处理电商侵权纠纷、高效帮助企业维权提供了新思路和新路径。 案例二、南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某新媒体有限公司恶意注册“漳视直播”系列商标案 案情简介 漳州电视台成立于1986年,是漳州市委宣传部下属权威主流宣传媒体,在漳州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简称“漳视”广为知晓。当事人福建某新媒体有限公司于2021年以“漳视”为核心元素申请注册了多件注册商标。2022年漳州电视台就上述5件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应知或明知漳州电视台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漳视”系列标识,仍在类似服务上注册争议商标属于抢注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漳视”为漳州电视台简称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2023年1月至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陆续对5件争议商标做出予以无效宣告裁定。 南靖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争议裁定,依法认定当事人存在商标恶意注册违法行为,并依据《商标法》及《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对当事人做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不仅损害了漳州电视台权益,更造成极其不良的社会影响。该案的查办过程中,在漳州电视台就涉案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漳州市市场监管局行文请求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函请国家知识产权加快相关案件审理,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予以转报支持。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裁定对涉案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南靖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进一步调查案件事实,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并做出行政处罚。上述过程,是国家、省、市、县四级知识产权部门协同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成功实践,向社会有力彰显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的决心与作为,有效震慑了商标恶意注册行为,起到较好的社会宣传效果。 案例三、诏安县市场监管局处理徐某与福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温州峰明机械有限公司是“吹膜机换卷收料机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110458991.4)的专利权人,徐某是该专利的独占被许可人。2023年6月29日,徐某就该专利与被请求人福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诏安县市场监管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诏安县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并开展调查。 案件办理过程中,诏安县市场监管局通过漳州市市场监管局协调运用厦门局技术调查官名录库资源,选用技术调查官,技术调查官参与了现场勘查,并出具鉴定意见,这是漳州市首次引入技术调查官,技术调查官提供的技术支持让当事双方、办案单位心中有数,对化解纠纷起到了关键作用。同时,邀请被请求人所在诏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作为调解人员参与协助调解,有效提高了调解成功率。 涉案专利实施了独占许可,限定了使用者的范围,即仅本案的请求人可使用。若对独占许可予以再许可,可扩大专利的利用价值和覆盖面,为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专利使用机会,有利于促进创新发展。诏安县市场监管局借鉴当前司法审判实例,在征询当事双方及专利权人同意的基础上,促成当事双方达成了包含独占专利许可进行再许可(被请求人可在专利有效期内实施该专利)的调解协议。由于该案调解成功的金额大,为确保调解协议内容得到有效履行,诏安县市场监管局在征询双方当事人同意提交司法确认后,提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前介入,对拟签订的调解协议内容予以规范,做到意思表达清晰,用语准确。目前,该调解协议已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对当事双方均具有强制执行力。 典型意义 该案在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指导协调下,诏安县市场监管局运用技术调查官、多元调解、司法确认等组合方式,成功调解异地请求人(发明专利独占许可人)与本地被请求人的“吹膜机换卷收料机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并创造性地促成福建省首例独占许可专利再许可,实现了请求方与被请求方的双赢,为知识产权案件技术事实查明工作及有效化解独占许可专利纠纷提供了经验借鉴。 案例四、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龙海区某食品厂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24日,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线索,对漳州市龙海区白水镇某食品厂进行现场核查。在当事人厂内包材区发现有一纸箱内存放8捆红色塑料包膜,包膜右上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图样,但未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现场清点,涉案红色包膜合计800张。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经公告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查明,当事人未经公告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违反《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和《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处罚:没收在扣包膜800张、违法所得600元,处以罚款2000元,罚没款共计2600元。 典型意义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地理标志产品设立的官方标志,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并获准授权后方可使用。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有助于市场主体享受集体知名度带来的产品附加值红利,从而塑造高价值品牌形象。本案当事人未取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在地理标志产品包装上使用中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既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也扰乱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管理秩序,损害了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的成功查处,严厉打击了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进一步规范了辖区地理标志产业市场,维护了地理标志的品牌声誉。 案例五、龙文区法院审理被告人游某、曾某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2022年,被告人游某到外地学习以低价基酒调制灌装成马爹利X0、马爹利蓝带、马爹利名仕、轩尼诗X0、轩尼诗VSOP、麦卡伦蓝钻12年等高档洋酒的技术,成品通过淘宝网店销售。同年11月开始,被告人游某将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通过淘宝网店“星图贸易商行”出售,至2023年2月25日,淘宝网店“星图贸易商行”成功交易金额合计95581.92元。2023年2月开始,被告人游某伙同被告人游某某,先后通过淘宝网店“可获商贸”和“谷出商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高档洋酒成品。同年4月,被告人游某、游某某伙同被告人曾某在福建省平和县某处民房内设立制假窝点,由游某提供原材料,把低价基酒调制灌装成假冒注册商标的高档洋酒,通过淘宝网店“可获商贸”和“谷出商贸”等出售。至同年4月23日,淘宝网店“可获商贸”和“谷出商贸”成功交易金额合计151758.02元。2023年3月,被告人游某、游某某、林某某共同在漳州市龙文区某小区设立制假窝点,把低价基酒调制灌装成假冒注册商标的高档洋酒,通过淘宝网店“国盛进出口贸易”和“洋酒进出口贸易商行”出售。至同年5月9日,“国盛进出品商行”和“洋酒进出口贸易商行”成功交易金额合计46269元。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被告人游某、游某某、曾某、林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游某、游某某、曾某、林某某连带承担销毁扣押假酒所需费用2304元及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判决被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处于四年、二年、六个月、八个月的有期徒刑及二十五万元到二万元不等的罚金,并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判项请求。 典型意义 被告人游某、游某某、曾某、林某某把低价基酒调制灌装成假冒注册商标的高档洋酒并进行销售,不止侵犯注册商品的知识产权,而且侵害不特定公民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通过司法手段维护了不特定消费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判处被告人在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进一步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以公益诉讼方式拓宽了法律的全方位保护,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