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消费网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提醒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收费“十不得”

来源:福建新消费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11 17:45:08    分享到:

(以下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梳理形成,供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参考使用)

一、不得在公示的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燃气工程安装费、个性化服务费和燃气器具、燃气配件等商品价格之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不得违反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文件规定的执行时间,推迟或提前执行气价政策。

三、不得混淆用户类型向学校、幼儿园、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政策用户,收取非居民燃气费。

四、不得将多个阶梯计价周期气量按一个周期计价,抬高用气阶梯等级多收气费。

五、不得通过捆绑、搭售等方式,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等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或将升级更换智能表、物联网表的费用,转嫁用户承担。

六、不得将为排除用气安全隐患而开展的燃气表后至燃具前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所需的费用,转嫁用户承担。

七、不得擅自减少城市新建住宅燃气工程建设服务内容、分解项目重复收取已纳入定价成本的材料费和服务费。

八、不得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增压费、增容费、接线费、放散费、到期表具更换费用等已纳入定价成本收费,以及开口费、开户费、过户费、入网费、点火费等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类似名目费用。

九、不得向购房者收取已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的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建设安装费用。

十、不得将创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外燃气接入工程费用,转嫁用户承担。

责任编辑:沙鹏成
首页 | 版权声明 |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公共服务 | 衣食住行 | 日常消费 | 图片 | 视频 | 区域

Copyright © 2020-2029 福建新消费 福建消费网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邱兴亮律师
闽ICP备20009188号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0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