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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提醒城镇供水企业收费“十不得”

来源:福建新消费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11 17:44:45    分享到:

(以下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梳理形成,供各城镇供水企业参考使用)

一、不得在公示的城镇供水价格、供水工程安装费、其他延伸服务费和供水管道配件等商品价格之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不得违反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文件规定的执行时间,推迟或提前执行水价政策、季节性加价政策。

三、不得混淆用户类型向学校、幼儿园教学、学生生活用水,和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生活用水,以及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执行居民水价用水,收取非居民用水费用。

四、不得将多个阶梯计价周期或超定额累进加价计价周期的水量按一个周期计价,抬高用水阶梯或档位多收水费。

五、不得通过约定基本用水量、最低用水量等方式,多计用户水量收费。

六、不得将已计入供水价格的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转嫁用户承担。

七、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用户升级更换智能表、远传水表,并收取费用。

八、不得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复水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九、不得向购房者收取已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的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建设安装费用。

十、不得将创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外供水接入工程费用,转嫁用户承担。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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