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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提醒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收费“十标清”

来源:福建新消费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11 17:44:18    分享到:

(以下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梳理形成,供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参考使用)

一、收费标准要标清

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燃气工程安装费和燃气设施改造等个性化服务收费以及燃气器具、燃气配件等商品销售价格的计价单位及收费单价应当逐一标明。

二、定价形式要标清

居民用气价格、城市新建住宅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应标明实行政府定价;非居民用气价格,应标明实行政府指导价;燃气设施改造等个性化服务收费和燃气器具等商品价格,应标明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收费依据要标清

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应详细列出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文件名称与文件号。

四、阶梯价格要标清

实行居民阶梯气价的,应详细列出阶梯气量范围和相应燃气价格,并标明计价周期起止日期。

五、特殊用户要标清

学校、幼儿园、养老福利机构等非居民用户实行居民用气价格的,应标明实行气价类别和燃气价格。

六、优惠政策要标清

当地实行多人口家庭、困难群体等气价优惠政策的,应详细列出优惠对象、优惠措施和申请方式。

七、服务内容要标清

提供燃气工程安装、个性化服务,应详细列出所包含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材料等具体服务内容。

八、商品要素要标清

销售燃气器具、燃气配件等商品,应详细标明商品的品名、材质、规格、等级、品牌等关键要素。

九、自愿原则要标清

提供燃气设施改造等个性化服务,应用醒目的文字提示用户“自愿原则”;销售燃气器具等商品,应提示用户可自主选择其他销售渠道的商品,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十、服务热线要标清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收费公示和各类服务合同文件中,标明收费单位服务电话和投诉举报电话,方便用户及时反映服务价格等相关诉求。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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