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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校园食品安全整治典型案例

来源:福州市场监管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20 17:46:14    分享到: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今年5月份以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部署各县(市)区集中整治期间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开展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推进落实省、市纪委监委关于中小学配餐及食堂食品安全点题整治工作,督促各校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震慑作用,共同营造更加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

案例一、罗源县某幼儿园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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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7日,罗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堂使用的碗具开展抽检工作,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

案例二、台江区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落实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录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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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1日,台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校食堂进行检查,发现其食堂承包商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落实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录入,未录入当日食材的追溯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5日内整改到位,并予以警告处罚。

案例三、台江区某幼儿园厨房“三防”未到位入口处未设置风带及纱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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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6日,台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某幼儿园厨房“三防”未到位,入口处未设置风带及纱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予以警告处罚。

案例四、永泰县某中学厨房未按照冰箱标识功能存放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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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4日,永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某中学厨房未按照冰箱标识功能存放食品,存在交叉污染风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7.1.2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予以警告处罚。

案例五、永泰县某中学食堂未按规定留样、三防设施不到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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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4日,永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某中学食堂开展检查过程中,发现学校食堂存在未按规定留样、三防设施不到位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予以警告处罚。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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