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关注民生热点,积极行动、主动作为,严厉打击旅游消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莆田市湄洲岛某餐饮店在标价之外出售商品案 2024年1月22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莆田市湄洲岛某餐饮店在标价之外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湄洲岛分局接群众举报称莆田市湄洲岛某餐饮店加价收取其菜品费用。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菜单明码标价的价格外,额外收取了举报人费用,违法所得已返还举报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莆田市湄洲岛某餐饮店使用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4年1月22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莆田市湄洲岛某餐饮店使用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390元的行政处罚。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湄洲岛分局联合市计量所对莆田市湄洲岛某餐饮店进行计量检查时发现,该店使用的1台电子计价秤经检验不合格。市计量所对该电子秤出具检定报告判定该台电子计价秤为不合格计量器具。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三、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莆田市湄洲岛某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4年1月22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莆田市湄洲岛某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20元,罚款6524元的行政处罚。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荔枝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及吡唑醚菌酯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四、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莆田市湄洲岛某餐饮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2024年5月6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莆田市湄洲岛某餐饮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6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对莆田市湄洲岛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存在未正常使用“门帘”设施,未安装纱窗,垃圾桶未加盖,餐具消毒后未保持洁净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洪娟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