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消费网

宁德公布反不正当竞争和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守护”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宁德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27 18:24:54    分享到:

今年以来,宁德市市场监管系统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倡导竞争文化为着力点,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和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守护”专项执法行动,持续加大反不正当竞争和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执法力度,重点查处了一批不正当竞争和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案件,现将6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某医药零售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 

基本案情:根据举报,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阿胶与驰名商标“东阿阿胶”在产品包装、外观装潢尺寸规格、整体构图、基本色调、图形文字内容、排列方式及布局都存在近似,仅部分细节存在差异。两者在视觉特征上的相同点大于不同点,容易造成一般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当事人于2023年10月31日、2024年3月21日,分两次从浙江一家医药有限公司购入某品牌阿胶共 13 盒,实际按照 658 元/盒的价格售出 2 盒。上述产品货值金额 8664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药品时,已履行相关规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涉案阿胶 11 盒。

案例二:福安市某电子产品商行虚假商业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以体验某品牌美体减肥仪(以下简称减肥仪)的方式吸引消费者到店,在消费者体验的过程中,通过投影仪播放课件、PPTX 演示、病例分享、口头宣讲等方式向客户宣传其销售的减肥仪具有管理、治疗疾病等功效。当事人销售的减肥仪的执行标准及产品参数显示,该减肥仪并非医疗器械,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减肥仪有其所宣传的疾病治疗功能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提供当事人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第(五)项,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80000 元。

案例三:宁德某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开展促销活动,在其经营场所的大厅处设置一个金蛋台,上面摆放着若干金蛋以及部分奖品,但未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等相关信息。在其咨询室放置有台卡,台卡内容为“某某口腔︱医保、治好牙、选某牙、充值返现砸金蛋,100%中奖,充值2000砸金蛋一次,充值5000 砸金蛋两次,充值8000砸金蛋三次, 充值20000砸金蛋五次。金蛋奖池:记忆枕、行李箱、挂烫机、落地扇、多功能炒锅、空气炸锅、美妆冰箱、平板电脑、双开门冰箱。”其台卡也未完全公布奖项种类、开奖时间、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以及弃奖条件等相关信息。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宁德市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

案例四:周宁县某保健食品经营部虚构交易刷单炒信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通过其淘宝店铺以“一件代发”的方式销售“康茎卡图巴黄秋葵复合粉”食品,自2023年5月至今年5月,平台显示交易成功订单226单、货值285680元,而实际成交订单仅2单、货值1470元,剩余的224单是当事人通过刷单平台(小马刷单)雇人刷单的虚假交易记录。当事人通过刷单平台虚构交易刷单炒信,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周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相关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案例五:古田县某食品店实施混淆行为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购进的100袋富硒三合一面粉,营养标签上标示硒含量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截至案发之日,当事人已赠与其店会员97袋,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900元,无违法所得。另外,当事人在未取得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授权的情况下,在其店内外分别悬挂了有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的牌子,店中仅有2款为中国供销合作社授权的产品,其行为足以引人误认为当事人或其商品与中国供销合作社存在特定关系,当事人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合法的食品违法行为。另外,当事人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实施混淆行为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虽未获得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的授权,但获得设立供销社合作专柜的许可,其店内有部分产品为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授权的产品,并且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JZ-1从轻情节的规定,共计罚款7000元。

案例六:朱某眉等8人从事传销案

基本案情:2024年2月1日,寿宁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将涉及一起传销案件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移送该局查处。经核查,2021 年4 月至5月间,当事人朱某眉等8人经介绍成为“茗羊商城”APP 的注册会员,后继续发展下线成员,推荐购买赤壁青砖茶,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从而提升业绩,以获得分红,牟取非法利益。经福建晶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茗羊商城”APP按身份证号码统计的会员数为 24311 人,总销售金额为477020229.1元。朱某眉等8人通过发展下线非法获利24.82万元,该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相关规定,结合《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闽0924刑初132号),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朱某眉等8人分别立案,作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分别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沙鹏成
首页 | 版权声明 |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公共服务 | 衣食住行 | 日常消费 | 图片 | 视频 | 区域

Copyright © 2020-2029 福建新消费 福建消费网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邱兴亮律师
闽ICP备20009188号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0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