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险以案说险:车辆过户不等同于保单过户 典型案例 2023年8月,崔某的车辆发生追尾事故,双方车辆受损,交警判定崔某负事故全责。崔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索赔,经保险公司核实后,该车辆仅投保交强险,商业险未投保,崔某表示不理解。反馈当时过户车辆时,交强险和商业险都是齐全的。经联系原车主,该车商业险已办理退保,最终崔某只能自行承担本车损失。 条款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因崔某未及时至保险公司办理保单过户,导致本应简单的向保险公司索赔事宜变的复杂,也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启示 为避免案例中崔某的情况发生,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 01、在购买二手车时,不仅要关注车况,还要关注车辆的使用性质、抵押、投保等信息,及时处理好车险相关事宜,保障安全出行。 02、如卖方同意转让保险,在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后,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及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避免因未及时过户而影响后续买方的保险理赔;如卖方不同意转让保险,买方需及时重新购买商业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