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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涉及食品领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来源:福清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13 17:33:56    分享到: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食品领域各类违法行为,坚决守住食品安全底线,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食品安全整治行动。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典型案例一:

福清市某餐厅涉嫌未按要求录入追溯信息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5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福清市某餐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录入追溯信息。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

福清市某中学未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3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依法对当事人食堂使用的勺子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处罚。

典型案例三:

福清市某中学未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5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依法对当事人食堂使用的勺子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处罚。

典型案例四:

福清市某中学未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3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依法对当事人食堂使用的勺子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处罚。

典型案例五:

福清市某中学未按要求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1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福清市某中学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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