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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一批民生领域电动自行车相关违法案件

来源:宁德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29 00:47:42    分享到:

2024年,宁德市市场监管局结合“铁拳”专项行动,着力民生领域电动自行车违法案件查处,重点打击销售非法改装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等相关违法行为,现将案件公布如下:

01、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福鼎市某电动自行车销售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7月23日,福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在售的1辆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经检验,该车“整车质量”、“鞍座长度”、“后轮上方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宽度”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该车由当事人从无锡小刀销售有限公司购进并用于销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福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1辆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款2300元。

02、蕉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蕉城区蕉南某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15日,蕉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蕉南某电动车店开展检查。发现现场在售的2辆电动自行车外观与合格证标示不一致。执法人员对上述2辆电动自行车予以扣押并送检。经检验,车鞍座长度不符合国家标准,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蕉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2辆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款13857元。

03、周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周宁县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10日周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所销售的2辆TDT6110Z(标称)型号台铃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鞍座长度不符合国家标准,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周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2辆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款4200元。

04、宁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蕉城区某商行未在销售场所未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案

2024年6月12日,宁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宁德市蕉城区某商行进行监督检查,该商行正常营业,销售区域内摆放有电动自行车用于销售,当事人未在销售场所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该行为违反了《宁德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未公示或者披露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宁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宁德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100元。

05、宁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贸易商行未建立电动自行车进货台账案

2024年6月12日,宁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当事人进行检查,该商行正常营业,现场查阅该商行的销售台账及进货台账发现数量无法对应,经查该商行自2023年8月份营业以来,未对每批次购进的电动自行车建立进货台账。当事人销售电动自行车未建立进货台账的行为,违反了《宁德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宁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宁德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100元。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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