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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年网络交易典型案例

来源:漳州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27 00:24:25    分享到:

2024年,漳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化拓展“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聚焦网络市场突出问题,综合用好监管和服务的“工具箱”,扎实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等各类专项行动,打击网络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漳州市某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公示证照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案

一、基本案情

漳州市市场监管局网监分局在开展网络监测中发现,微信小程序“某外卖跑腿”从事网络餐饮服务,部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履行证照公示。2024年5月15日,漳州市芗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经营微信小程序的当事人漳州市芗城区某餐饮店于2024年5月17日前对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食品经营许可信息的平台内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当事人未在上述时限内有效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公示证照,至2024年5月27日平台内仍存在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信息的情形。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漳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电商平台经营者对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平台内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是法定的经营主体责任。本案的查处对平台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起到了警示作用,有利于提高网络交易透明度,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网络市场秩序,对推动电商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助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案例二、漳州市芗城区某玩具店网售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3日,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治安大队《案件线索移送函》,称漳州市芗城区某玩具店在网店销售衣着暴露的女性手办,经鉴定未达到淫秽物品标准,但涉嫌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移送漳州市市场监管局处理。经查,当事人漳州市芗城区某玩具店在某平台开设名为“某领域”的网店,销售动漫人物模型及相关周边产品。从2022年9月17日起,陆续向一些不固定的商家购进衣着比较暴露的女性手办,购进后将这些手办通过网店对外销售。这些女性手办经确认系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网售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漳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务。通过严厉查处网售违背公序良俗商品的违法行为,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扫黄打非,净化网络市场环境的态度和力度,有利于维护网络市场秩序,净化网络市场环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东山县某水产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一、基本案情

漳州市市场监管局在网络交易监管中发现微信视频号“某水产批发”在销售龙虾时货不对板,涉嫌夸大、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东山县某水产品经营部开设了微信视频号“某水产批发”和网店“某水产批发”。2024年2月2日,当事人通过经销商广西某有限公司经上海某有限公司从越南进口冷冻锦绣龙虾,通过微信视频号“某水产批发”持续发布广告宣称其所销售的冷冻锦绣龙虾原产地为东山,在微信直播中也多次宣称在原产地东山发货。在网店“某水产批发”商品详情页中发布标示冷冻锦绣龙虾“产地:福建漳州”的广告图片。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通过视频号、直播、网店页面发布产地虚假的龙虾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东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通过对网络虚假广告违法行为的查处,警示企业在进行网络广告、直播宣传时应严格遵守电子商务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保证网络广告、直播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决策时不受到误导,以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避免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这一案件的查处有助于进一步督促网络市场主体提高诚信意识,提高消费者对商品信息的信赖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案例四、福建省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5月,龙海区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多起群众举报,反映福建省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某平台销售的厚切吐司面包存在发霉变质现象。经查,多起投诉举报涉及的发霉变质面包是当事人福建省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7月4日期间销售的7个批次的面包产品。经排查确认,面包发霉变质为储存管控不当导致。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经营霉变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龙海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网售食品安全问题备受关注,本案通过对食品电商企业经营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的查处,警示食品电商企业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强化内部质量管理,确保网售食品安全,有助于促进食品电商行业守法运营,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五、漳浦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发布违法广告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漳浦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漳浦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多处微信公众号发布以时间代替距离的违法违规广告。经查,当事人漳浦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了吸引顾客,于2017年11月起,在“伊丽莎白庄园”“漳浦晨读”等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3分钟直达繁华商业区,10分钟通达动车站”等内容的广告。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漳浦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网络广告宣传是房地产销售的重要营销途径之一,通过对房地产互联网违法广告的查处,警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觉遵守房地产广告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合法的房地产广告宣传,有利于规范房地产互联网广告宣传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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