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效力的维系需“时效与健康”双轨并进,缴费疏漏、复效迟滞即入观察期“理赔黑洞”。 【案例简述】 2020年9月,投保人陈某为父亲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2024年7月,陈某因炒股需要资金临柜办理退保,在工作人员的劝说下,最终改为保单借款,但后续因未及时缴费导致保单失效。2024年11月业务员建议陈某办理复效,陈某多次以没时间为由不理会业务员的提醒。直到2025年3月才来办理复效。2025年5月陈父突发重疾住院,保险公司因观察期内出险拒绝赔付。 【风险提示】 1.保单复效后,重疾险、医疗险需重置观察期,通常为180天(具体以保险合同为准)。若复效申请滞后导致观察期覆盖疾病确诊时间,保险公司可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主张“观察期内出险免责”,投保人丧失赔付权益; 2.投保人以“无时间”为由拒绝配合复效提醒,视为对合同效力的“消极放弃”。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定投保人未在复效期内履行“主动申请核保”义务,保单失效责任自担。本案中陈某迟延复效导致观察期覆盖出险时间,其“怠于行使权利”的主张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3.保单借款虽可缓解短期资金压力,但需同步履行“借款本息偿还”与“续期保费缴纳”双重义务。 (中国人寿寿险三明分公司/江佳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