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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美容行业市场主体合规经营提示

来源: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20 16:23:25    分享到:

各美容医疗机构、生活美容机构等美容行业市场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美容行业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市美容行业市场主体规范经营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美容医疗机构应当从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和医疗器械,索取、查验供货者资质、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等证明文件。对购进的医疗器械应当验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按规定进行验收。对有特殊储运要求的还应当核实储运条件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识的要求。

二、不得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三、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进货查验情况,并按规定时限保存。

四、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保障使用质量;对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应当逐台建立使用档案,记录其使用、维护、实际使用时间等事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终止后5年。

五、严禁违法发布医美广告。除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发布医疗广告。生活美容机构及饰品店不是医疗机构,严禁以任何形式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包括但不限于打耳孔、割双眼皮、隆鼻、注射美容、激光祛斑等医疗美容项目的广告宣传。无论是线上平台(如网站、社交媒体、电商平台等),还是线下渠道(如门店海报、宣传单页、户外广告等),都不得出现涉及医疗美容服务的内容。

 六、广告宣传杜绝混淆用语。生活美容广告宣传内容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严禁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例如,宣传中不得出现“治愈”“治疗”“疗效”“药用”“消炎”等医疗相关词汇,避免误导消费者认为生活美容服务具有医疗功效。

七、宣传内容真实合法。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夸大生活美容服务效果,不得作出没有科学依据的承诺,比如宣称某种美容护理能“彻底改变肤质”“永久保持年轻态”等。

 八、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广告应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文化,不得出现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比如严禁在广告宣传中制造容貌焦虑,不得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也不得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避免给消费者造成心理压力和不良影响。

请各美容行业市场主体务必严格遵守规定,加强自律,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美容市场环境。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9日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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