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消费网

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直播电商经营行为的提醒告知书

来源:福州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27 20:35:48    分享到:

全市各直播电商经营主体: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直播电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直播电商经营行为提醒告知如下:

一、亮证亮照亮规则,营造公开透明网络环境

(一)落实平台责任。

平台经营者应依法制定并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等相关制度,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商品服务信息检查监控、违法行为处置报告等法定义务,依法保存经营主体信息、交易信息、直播视频等数据自直播结束之日或交易完成之日起至少三年。

(二)依法登记亮证。

直播电商经营主体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及相关行政许可。平台经营者应严格审核入驻商家资质,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在首页或画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行政许可信息,信息变更应及时更新。

(三)明确责任主体。

直播营销必须清晰标识“谁在带货”“带谁的货”,如实披露商品实际提供者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确保责任可溯。

二、保障商品服务质量,严守安全底线

(一)强化质量管控。

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与标识,禁止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三无”产品、禁限售商品及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商品。

(二)发布信息合规。

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真实、全面、准确,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特殊商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商品标签、广告等方面的强制性规定。

三、规范营销宣传,禁止虚假误导

(一)真实宣传,严禁造假。

不得虚构商品功效、性能、销量、用户评价;严禁刷单炒信、编造交易数据等流量造假行为。医疗器械、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特殊商品或者服务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二)内容合规,导向正确。

直播营销内容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国旗、国徽、党旗、党徽等,禁止使用传播低俗媚俗、封建迷信、损害国家利益等信息。

(三)明示广告性质。

“探店”直播等附加购物链接的内容属于广告,须在画面显著位置持续标注“广告”字样,确保消费者第一时间识别。

四、明码标价,杜绝价格欺诈

(一)清晰标示价格信息。

销售商品或服务需明码标价,明确标示品名、价格、计价单位等。促销活动须如实标注原价、折扣幅度、期限,不得使用“最低价”“全网首发”等模糊表述。

(二)禁止价格欺诈。

严禁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先涨后降、谎称降价诱导交易等行为。

五、健全售后机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落实法定退货义务。

严格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三包”等规定,不得擅自限缩退货范围或设置默认同意条款。建立便捷退换货流程,及时妥善处理售后纠纷投诉。

(二)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须明示目的与范围,禁止强制授权、过度收集或非法泄露。

(三)自觉抵制“霸王条款”。

不得通过格式条款、声明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自身责任。

合规经营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各直播电商经营主体应当充分认识诚信合规经营的重要性,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提醒告知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欢迎社会公众积极监督,共同维护诚信守法、健康有序的直播电商环境!如发现本地直播电商经营主体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可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或者直接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置。

责任编辑:沙鹏成
首页 | 版权声明 |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公共服务 | 衣食住行 | 日常消费 | 图片 | 视频 | 区域

Copyright © 2020-2029 福建新消费 福建消费网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邱兴亮律师
闽ICP备20009188号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0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