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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发布居民用水计量收费“十标清”“十不得”指引

来源:福建市场监管     发布时间:2025-09-15 06:58:4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十标清”

一、收费标准要标清

居民自来水费,和供水工程安装、维修等延伸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价单位,以及供水配件、材料等商品销售价格、计价单位应当在营业厅显著位置、官网、公众号等公示渠道逐一标明。

二、定价形式要标清

居民自来水价格,应标明实行政府定价;供水工程安装及其他延伸服务收费和供水配件、材料等商品价格,应标明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收费依据要标清

居民水费和季节价加价,应详细列出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定价、加价文件名称与文件号,方便群众查询。

四、阶梯政策要标清

居民阶梯水价应详细列出阶梯(档位)水量范围和相应用水价格,并标明计价周期的起止日期。

五、水费明细要标清

向居民出具的水费单据,要详细载明抄表日期、上月抄表数、本月抄表数、本月用水量、本月水费,以及本月阶梯水量分布、相应用水量、水费。

六、优惠政策要标清

当地实行多人口家庭、困难群体等水价优惠政策的,应详细列出优惠对象、优惠措施和申请方式。

七、服务内容要标清

向居民提供供水工程安装、维修等延伸服务时,应详细列出所包含的设计、施工、监理、检定等服务内容。

八、商品要素要标清

销售供水配件、材料等商品时,应详细标明商品的品牌、品名、材质、规格、等级等关键要素。

九、自愿原则要标清

向居民提供供水工程安装及其他延伸服务时,应用醒目的文字提示实行“自愿原则”;销售供水配件、材料等商品时,应提示可自主选择其他销售渠道的商品,保障居民知情权和选择权。

十、服务热线要标清

供水企业应当在收费公示和各类服务合同文件中,标明收费单位服务电话和投诉举报电话,方便居民及时反映用水计量、收费诉求。

“十不得”

一、不得在公示的居民用水价格、供水工程安装维修费等延伸服务费和供水配件、材料等商品价格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不得违反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文件规定,推迟或提前执行居民水价政策。

三、不得违规估抄、错抄水表用水量。

四、不得将多个阶梯计价周期的水量按一个周期计价,抬高用水阶梯或档位多收水费。

五、不得违反当地水价政策,擅自提高阶梯水价收费标准。

六、不得将已计入供水价格的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转嫁居民承担。

七、不得向居民收取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复水费和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

八、不得向居民收取已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的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建设安装费用。

九、不得将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外供水接入工程费用,转嫁居民承担。

十、不得使用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水表。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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