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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来源:福建新消费     发布时间:2025-10-11 10:59:17

2025年10月1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今天邀请到: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陈文荣先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吴黎静女士,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黄洪旺先生,省海洋与渔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翁新平先生,他们将介绍《条例》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朋友们关心的问题。

首先,陈文荣先生介绍了有关情况。

今年9月26日,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于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贯彻实施,对进一步加强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工作,防范应对海上安全风险,维护福建省沿海安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出台背景

福建海岸线共有3752公里,占全国海岸线总长的1/6,居全国第二。海洋经济总量连续多年突破万亿、占全省GDP比重超20%。海岸既是守护全省安全的“蓝色屏障”,更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黄金动脉”。

省公安厅高度重视海岸治安管理地方立法工作,2024年启动立法项目以来,多次组织专题研究,从统筹贯彻上级要求、固化经验做法、服务执法实践、体现福建特色和符合法律规范等方面,扎实推进立法工作。立法期间,省公安厅还多次会同省人大法工委、监察司法工委和省司法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会商研究、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确保《条例》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提供系统性、法治化的制度支撑,意义十分重大。

一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加快建设海洋强国部署的重要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我省是海洋大省,海洋经济规模始终位居全国前列。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锚定“海上福建”建设目标,勇于“向海求新”、善于“依海图兴”、切实“耕海谋强”,推动福建从海洋大省蝶变成为海洋强省。为贯彻落实海洋强国战略,推动我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亟需制定《条例》,以良法善治保障助力“海上福建”建设大局。

二是适应海岸治安管理体制政策发展变化的迫切需要。福建省区位特殊,出海船舶基数大、岸线复杂绵长,海岸治安管理工作任务繁重。随着公安机关与海警机构管辖分工及行政许可事项取消等变化,有必要制定《条例》,确保各级政府以及涉海部门更好履职。

三是固化福建省专项整治成果经验的重要举措。2024年以来,福建省开展海上船舶安全专项整治,在乡镇船舶备案和动态监管、船舶修造主体源头管理、非法船舶处置、基础管防和部门协作、科技支撑和数据共享等方面进行了实践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积累了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有必要通过《条例》将经验做法予以固化,为维护海岸治安秩序提供强有力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

主要内容和特色

《条例》共五章、三十八条,包括总则、海岸治安防控、出海船舶和人员治安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总体既注重体现福建特色,又着力增强可操作性。主要聚焦四大关键环节:

一是聚焦齐抓共管,织密协同防控网。要求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海岸治安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五海一边”等涉海执法力量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执法协作,实现“信息互通、联合执法、线索互移”。同时,推进海岸治安管理信息化建设,要求重点海岸、码头安装智能公共视频设备,推动船舶定位装置全覆盖,促进船舶安全管理。此外,设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举报违法线索,构建“专业防控+群众防线”的双重屏障。

二是聚焦海岸要素,压实主体责任链。明确《条例》中“海岸”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强调海域范围内的治安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着力打造“陆海统筹、以岸控海”格局。明确公安机关建立海岸治安巡防制度,对沿海港岙口、码头以及从事海域生产经营活动企事业单位等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对船舶修造主体、海岸经营性留宿场所、海岸危险区域以及群体活动的监管等均作出规定,最大限度消除海岸治安隐患。

三是聚焦重点难点,强化管理全流程。明确出海作业人员、出海船舶报告及信息变更等规定明确出海作业人员、出海船舶报告及信息变更等规定,明确船长(船舶所有人)为船舶治安管理责任人,负责船员信息报备、安全知识培训等,要求出海船舶必须清晰标明船名或识别牌号,配备并正常使用定位装置,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停靠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入的海域、岛屿。明确出海人员需随身携带有效证件,严禁无证驾驶、超载航行,不得携带、私藏、留用违禁物品等禁止性规定,从源头防范安全风险。同时,针对我省沿海乡镇船舶数量多、管理难等问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重点设定了乡镇船舶备案主体、禁止性行为和罚则等全过程管理制度,保障乡镇船舶规范经营作业。

四是聚焦法律责任,划定违法高压线。对违规修造船舶、未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船舶擅自进入禁限海域等行为,明确了责令整改、警告、罚款的阶梯式处罚措施,确保“执法有温度”。对涉及走私、偷渡、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规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机制,确保“执法有力度”。对在本省沿海范围内查获的无船名船号或者船舶识别牌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由相关部门联合核查、分类处置,杜绝“一查了之、反复反弹”,确保“违法有代价”。

贯彻实施

为推动《条例》尽快从“纸上条文”变为“实际行动”,确保“家喻户晓、落地见效”。下一步,将主要从三个方面全力推进落实。

一是全覆盖宣传。开展“进码头、进渔村、进企业、进景区、进校园”的“五进”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单行本、播放动画、现场答疑等形式,让沿海群众、船舶经营者、景区工作人员知晓《条例》内容。同时,联合主流媒体开设“海岸治安普法专栏”,解读重点条款,曝光典型案例,营造“知条例、守条例、用条例”的浓厚氛围。

二是精准化培训。组织开展全省海岸治安管理人员全员培训,逐一讲解重点条文、立法依据、执法流程、协作机制等内容,确保基层执法人员“懂法规、会执法、善协同”。同时,会同海渔等部门对沿海乡镇(街道)干部开展集中培训,明确乡镇船舶责任边界和管理手段,避免“不会管、不敢管”。

三是常态化督导。各级沿海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执法检查,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督促和支持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办案、切实履职。对《条例》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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