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以来,漳州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落实药品安全各项工作部署,深入开展委托生产环节“清责”行动、网络销售环节“清网”行动、使用环节“清规”行动和经营环节“清源”行动,严厉打击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公众用药用械用妆安全。现将有关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吴某某诊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案件情况:2025年4月22日,平和县市场监管局开展药品“清源”专项行动,执法人员依法对吴某某诊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对货柜上存放的药品无法提供正规供货单据、相关发票和供货单位合法资质证明材料。经查,当事人从2025年3月开始,通过网络线上购进药品以备诊所使用,涉案药品通过私家车运送至当事人。涉案药品合计货值金额1869元,违法所得1754.5元。 查处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货值金额较小等情节,决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平和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处以没收涉案19种药品、没收违法所得1754.5元和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南靖县某药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从药品上市许可证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案件情况:2025年8月7日,漳州市与南靖县两级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南靖县某药店的经营场所检查期间发现,当事人对在售的复方丹参滴丸等8种药品无法提供合法进货凭证,另经查询药品追溯码,发现上述药品均是从医疗机构流出。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底从上门推销的老年妇女处购进复方丹参滴丸等多种药品,货值金额2050.8元,案发时止尚未售出。 查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从药品上市许可证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货值较小,且认错态度诚恳,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南靖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处以没收涉案药品和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长泰某药店销售劣药案 案件情况:2025年2月28日长泰区医疗保障局执法人员开展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处方药品区货架上待售的2瓶“双嘧达莫片”和1瓶“醋酸甲萘氢醌片”的有效期均为2025年1月,至检查时均已超过有效期。2025年4月15日,长泰区市场监管局对区医疗保障局移送的上述线索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的涉案药品的货值金额为34元,无违法所得。 查处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涉案药品的购进、销售等过程均履行了义务,且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案件调查终结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涉案药品在超过有效期后未售出,没有违法所得,涉案货值金额小,决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长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000元。 |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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