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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田县居民水电气计量不准确和收费不规范专项整治典型案例四 案件名称:古田某燃气有限公司提前执行价格调整政策案 【案情简介】2025年7月3日,执法部门对古田某燃气有限公司收费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提前执行价格调整政策,导致部分用户被多收燃气费。经初步核查,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 【调查与处理】经调查确认,《关于调整古田县城区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价格的通知》(古发改价格〔2024〕18号)文件规定,2024年11月5日起执行调整后的燃气价格。当事人于2024年11月4日19:07起提前将年用量280立方米以上至400立方米(含)的用气价格调整为5.62元/立方米,将年用量4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气价格调整为7.03元/立方米,经核实当事人2024年11月4日对年用量280立方米以上至400立方米(含)的用户按照5.62元/立方米的价格收取了485立方米,多收取价款271.6元,对年用量400立方米以上按照7.03元/立方米的气价收取了250立方米,多收价款267.5元。当事人已于2025年6月26日、6月27日、8月1日、8月4日以补气的方式将上述多收价款退还用户。 【法律分析】《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22〕14号)明确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属于政府定价范畴。当事人提前执行2024年11月5日生效的管道天然气价格的行为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四项“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已积极主动退还全部多收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539.1元。 【 典型意义】本案的依法查处,清晰界定了经营者在涉及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商品或服务领域,必须严格遵守法定价格机制,不得利用信息不对称或市场地位擅自调整价格,损害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有效维护了小区商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也警示企业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行使经营自主权,也提醒监管部门须前移执法关口,更要求消费者主动行使监督权利,共同维护基本生活资源价格的公平与稳定。 |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