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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以来,莆田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及“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商标侵权领域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莆田市城厢区某体育用品店商标侵权案 2025年8月27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9日,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商标侵权的行为进行核查。经查明,当事人未经“莆田鞋图形”注册商标(第56611667号)权利人授权许可,于2025年3月1日起,在其经营场所店招处悬挂标注“莆田鞋图形”注册商标(第56611667号)的广告牌。因当事人未销售侵犯“莆田鞋图形”注册商标(第56611667号)专用权商品,仅将商标在店铺招牌作为广告牌展示,无违法经营额。当事人已于2025年4月25日将其店招予以整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莆田市秀屿区笏石某食品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5年4月27日,秀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予以警告;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白酒并处罚款人民币6027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5日,秀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宜宾五粮液厂家举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的一堆酒箱上摆放有2瓶“五粮液”,经厂家现场鉴定,该酒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白酒。经查明,当事人上述2瓶假冒“五粮液”白酒是从一位上门推销员以每瓶900元购进的,放在店里尚未销售出,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白酒的进货凭证和供货资质。经秀屿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涉案白酒市场价格为2054元。故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2054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秀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仙游县鲤城街道某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案 2025年6月30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的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电池并处罚款人民币1125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4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举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货架上有待售的5号南孚电池114个、7号南孚电池178个。经厂家现场鉴定,上述商品侵犯了“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中旬从一名上门销售的推销商处购进一批南孚电池,其中5号南孚电池共购进了120个,进价1.6元/个,售价2.5元/个,共售出了6个,销售金额共计15元,获利5.4元;7号南孚电池共180个,进价1.6元/个,售价2.5元/个,共售出了2个,销售金额共计5元,获利1.8元;上述2款商品的总货值共计750元,获利7.2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材料,也无法联系上供货商。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