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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发展稳定大局,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坚持守牢安全底线思维,充分发挥“以法为剑,以案为鉴”作用,严厉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全力护航高质量发展屏障。现发布5起违法案例: 案例一 福建某塑业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验合格叉车案 2026年1月,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城厢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本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使用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该设备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仍继续投入使用,且安排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人员驾驶叉车作业。案发后,当事人完成叉车复检并取得合格报告,相关作业人员也考取对应资质,主动完成整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案例二 莆田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进行电梯维保案 2026年1月,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电梯维保作业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作为电梯维保单位,在对两部自动扶梯开展维保工作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际检查、维护设备,擅自伪造维保记录,违规开展维保业务,违法所得700元。案发后,当事人及时纠正违规行为,规范开展电梯维保工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依法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7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5000元,罚没款合计55700元。 案例三 福建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验且未办理使用登记叉车案 2026年2月,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自有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因缺少购进票据、出厂合格证等资料,该叉车未办理使用登记证且无有效检验合格报告,同时当事人安排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员工驾驶该叉车作业。案发后,当事人已将该叉车停用并作报废处理,更换持证人员上岗,积极消除安全隐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案例四 福建某设备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进行电梯维保案 2026年3月,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电梯专项检查中发现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电梯维保作业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本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公示开展电梯维保但维保人员并未到场作业,事后补填维保资料、伪造维保记录,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维保工作,违法所得150元。案发后,当事人立即整改,严格按照规范落实电梯维保工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150元。 案例五 莆田市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案 2026年4月,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荔城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电梯维保作业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本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维保人员在对自动扶梯开展维保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及防护围栏,违反维保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案发后,当事人积极全面整改维保作业流程。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7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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