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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典型案例

来源:泉州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6-07-31 20:28:38

近期,泉州市市场监管局聚焦特种设备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依法严厉打击涉及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形成强力震慑。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投资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案

福建某有限公司使用的两台电梯经定期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项目:紧急报警装置;因当事人现场未提供试验所需载荷,125%额载制动试验无法测试,该公司知悉涉案电梯检验不合格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后,未采取措施将涉案电梯断电停用,仍将涉案电梯用于日常经营活动。此外,该公司电梯安全主要负责人知道涉案电梯经检验不合格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后,未采纳电梯安全总监及电梯安全员提出的建议,仍继续使用涉案电梯,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电梯安全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处罚结果:

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予以行政处罚:1.对电梯安全主要负责人柯某给予通报批评;2.罚款120000元。

案例二

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电梯应急救援义务案——电梯维保超时7分钟被罚2万元

2026年4月5日17时15分,南安市丰州镇某小区电梯发生乘客被困事件,该小区物业人员于当天17时19分紧急联系福建省某电梯有限公司维保人员进行救援。该公司维保人员直至17时56分才抵达现场,抵达时被困人员已于17时52分被消防部门救出,从接到救援通知到抵达现场耗时37分钟,超出规定的电梯困人30分钟内到场救援的时限要求。该维保公司接到电梯困人故障通知后未在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上述行为违反《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履行电梯应急救援义务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压力管道安装过程未经监督检验案

2025年9月19日,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承建的泉港石化园区压力管道安装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承接的压力管道安装项目中压力管道已焊接完成,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接受安装监督检验。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整改期限届满时,仍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完成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压力管道安装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7571.15元,罚款50000元。

案例四

福建某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6年7月23日,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福建某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开展专项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气瓶未见电子标识,未建立充装前后检查记录,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要求立即停止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实施气瓶充装的行为并立案调查。

案例五

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6年4月1日,台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公司宿舍楼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场所在用1台电梯,维保公示卡记录最后一次维保时间为2026年3月30日,维保单位为某电梯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执法人员现场测试电梯轿厢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发现存在故障,使用单位管理人员无法正常接听。随后,执法人员对该电梯2026年3月30日维保监控录像进行查看,发现维保人员仅点击了电梯报警装置按钮,未与使用管理单位人员进行测试接听且未对轿门防撞保护装置进行维护保养测试。该电梯维保单位的行为违反《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台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67元,罚款10000元。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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