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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机制强化公益保护 司法护航守护食品安全

来源:福建省消委会     发布时间:2026-03-15 11:49:57

为筑牢消费安全底线,营造消费者愿消费、敢消费、乐消费的放心消费环境,福建省消委会发布2025年福建省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案例紧扣民生消费热点与维权难点,覆盖食品安全、宠物经济、公益诉讼、预付式消费等重点领域与新兴场景。通过以案释法、协同共治、警示震慑,让诚实守信成为市场运行准则,让优质优价成为行业普遍共识,让品质消费融入八闽百姓生活日常。

案例:创新机制强化公益保护  司法护航守护食品安全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张某某在明知所购减肥胶囊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的情况下(西布曲明对人体心血管、神经系统具有明确健康危害,2010年被禁止使用,2012年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信息、发展10余名下级代理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该款“三无”减肥胶囊(无正规生产厂家、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日期)。消费者谢某某、邹某某、潘某某等人服用后,相继出现恶心、反胃、呕吐、冒冷汗、头晕等不良反应。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专业检测,确认其销售的减肥胶囊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属于有毒、有害食品。经查,张某某涉案销售金额累计达人民币75037.5元,非法获利约人民币50000元。

2025年11月24日,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以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将该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鼓楼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依据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与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消委会”)签订的《关于建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中案件线索共享的相关规定,鼓楼区检察院于2025年11月26日,第一时间向省消委会移送该案公益诉讼线索,征求其对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处理意见。省消委会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专业力量对案件进行全面研判,围绕销售范围、消费者认定、赔偿金管理等关键问题与鼓楼区检察院开展多轮会商。

省消委会经研判认定:张某某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严重侵害众多消费者健康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承担刑事责任以外还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2025年12月1日,鼓楼区检察院正式对该案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程序;12月10日,在正义网发布公告。经鼓楼区检察院调查核实,涉案减肥胶囊系“三无产品”,且多名消费者食用后身体不适,张某某行为损害不特定消费者身体健康。2026年2月26日,受鼓楼区检察院邀请,省消委会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积极参与张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公开听证会,明确提出相关意见:一是张某某应依法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金;二是应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三是应立即召回并销毁涉案产品。另外,在听证会上省消委会还针对惩罚性赔偿金的管理使用难题,提出探索“建立配套制度+定向认领+公益兜底”的创新处置机制:1.提议由检察机关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制度,明确赔偿金的使用范围、审批流程和监督机制,确保赔偿金真正用于弥补消费者损失、开展食品安全宣传等公益事业。2.探索搭建消费者线上线下认领通道,简化受害消费者申请流程,确保受害消费者便捷快速获得赔偿。3.强调赔偿金兜底使用原则,对于未认领部分仅可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益性活动,确保赔偿金取之于违法者、用之于消费者。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例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有效措施。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西布曲明已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属于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张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触犯《刑法》的同时,还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典型意义】

本案聚焦减肥食品非法添加违禁成分的民生痛点,通过刑事打击与民事公益诉讼相结合,严厉惩处食品领域违法行为,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切实回应消费者对安全消费的迫切需求;同时深化消费者组织与检察机关协同联动,以线索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听证等方式凝聚公益保护合力,构建“检察机关 + 社会组织”协同模式,拓宽消费者权益司法救济渠道;并创新推出“建立配套制度+定向认领+公益兜底”赔偿金处置机制,破解传统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使用难题,实现惩罚违法者、补偿受害者、增益全社会的多重目标,推动消费维权从个案救济向系统治理升级,为完善消费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制度提供了实践经验。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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