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消费网

二手农机暗藏故障 消协调解化解纠纷

来源:福建省消委会     发布时间:2026-03-15 12:02:03

为筑牢消费安全底线,营造消费者愿消费、敢消费、乐消费的放心消费环境,福建省消委会发布2025年福建省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案例紧扣民生消费热点与维权难点,覆盖食品安全、宠物经济、公益诉讼、预付式消费等重点领域与新兴场景。通过以案释法、协同共治、警示震慑,让诚实守信成为市场运行准则,让优质优价成为行业普遍共识,让品质消费融入八闽百姓生活日常。

案例:二手农机暗藏故障 消协调解化解纠纷

【案情简介】

2025年9月25日,正值安溪铁观音秋茶采制前夕,消费者陈先生为保障秋茶生产,经熟人介绍,在安溪县感德镇某回收站以1900元购得一台茶叶烘干设备。销售过程中,经营者现场接通电源展示设备运转,并口头介绍称:“虽是过保二手设备,但成色较好,未经拆修,可正常使用,且价格远低于新机。”在经营者推介下,双方达成交易。

购机后第三天,陈先生在烘干茶叶时发现该设备中层茶叶始终无法烘干,烘干效果严重不达标,直接影响秋茶生产进度。他怀疑设备存在未告知的隐蔽故障,认为经营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销售无法正常使用的农机,遂与经营者交涉。协商无果后,焦急万分的陈先生向安溪县消委会感德分会投诉,要求调解。

【调解过程与处理结果】

接到投诉后,安溪县消委会工作人员迅速响应。一方面,向消费者详细了解交易细节与设备问题,指导其提交付款凭证、微信沟通记录及设备使用照片等证据材料;另一方面,前往涉事回收站进行现场核实经营者资质与设备状况。随后,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消费者称,发现设备问题后已立即向经营者反馈,经营者未如实告知设备缺陷,应承担全部责任,要求全额退款。经营者则辩称,消费者购机时已现场查验设备,且二手农机不适用“三包”规定,设备出现此类情况属正常现象,拒绝退款或维修。工作人员平息双方争执后,依法厘清各方责任:案涉设备因温度不足导致烘干效果不佳,属于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购机时虽对通电情况进行了查验,但其验收主要基于外观及基础功能状态,限于自身专业能力,并未对产品的核心性能进行实质性核验即予以接收。在此情况下,部分潜在的质量瑕疵难以通过简单的开机通电检验发现,故该接收行为本身不足以免除经营者对产品内在质量所应承担的担保责任。同时指出,经营者销售过保二手商品属于经营行为,其声称“无法保修、维修”的主张属于不公平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作出的“未经拆修,可正常使用”的口头承诺,构成合法有效的口头质量保证,但其未如实告知设备真实状况,导致承诺与实际不符,应承担主要法律责任。

经工作人员耐心普法宣传与沟通协调,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消费者退回农机,经营者退还货款1700元,另200元作为经营者运输成本补偿。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同时,《民法典》买卖合同相关规定明确,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义务,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约定用途;买受人对标的物负有合理检验义务。

二手商品并非“免责商品”。经营者销售二手设备时,应当如实告知商品存在的瑕疵,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更不得以“二手、过保”为由逃避法定质量责任。经营者作出的口头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其对商品质量、性能的口头保证,消费者可留存相关沟通记录作为维权依据。同时,消费者购买二手设备时,除通电测试外,还应对设备核心功能、关键性能进行现场查验,切实降低交易风险。

【典型意义】

农资质量安全是保障粮食安全、推动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的重要基石,党中央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切实维护农民消费权益是护航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举措。本案精准厘清了二手农机交易中的权责边界,为农业生产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治支撑。

针对二手农机交易中质量纠纷多发的问题,本案明确界定:经营者销售过保二手设备,仍应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单方作出的“不保修”声明,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约定,不能免除其对商品核心性能、质量问题应承担的法定责任。




责任编辑:沙鹏成
首页 | 版权声明 |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公共服务 | 衣食住行 | 日常消费 | 图片 | 视频 | 区域

Copyright © 2020-2029 福建新消费 福建消费网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邱兴亮律师
闽ICP备20009188号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0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