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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营造让消费者放心的诚信经营氛围,漳州市市场监管局精心梳理并公布了2025年消费维权 “十大” 典型案例。希望引起更多消费者的重视和关注,广泛宣传健康科学消费理念,倡导安全文明消费行为,持续提升我市消费维权工作的公信力和社会层面影响力。 案例一 预付充值遇健康缘由难履约 依法调解退余款维权护公平 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23日,殷先生通过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投诉,称其妻子在漳浦县某羊奶店小程序充值2000元,商家赠送300元,账户余额共计2300元。孩子消费300元产品后,因生病住院,医嘱不建议继续饮用羊奶。殷先生要求扣除已消费300元及赠送金额300元,退还剩余1700元。商家以小程序无退款功能为由拒绝退款,仅同意转让余额,并要求按1700元八折即1360元结算,导致消费者经济受损,维权无果。 处理过程及结果 漳浦县消委会受理后,迅速核实情况并组织双方调解。工作人员向商家宣讲预付式消费相关法律法规,阐明“不退款”“打折转让”属于不合理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消费者因子女健康这一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接受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退还未消费预付款。经耐心释法说理,双方达成和解,商家当场退还消费者1530元,纠纷顺利化解。 案例评析 本案系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因健康原因要求退款引发的典型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相关内容无效。商家“小程序不支持退款”“转让需打折”属于霸王条款,不具法律约束力。该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消费者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消费者因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致使合同难以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对其明显不公平的,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返还剩余预付款本金,经营者不得拒绝。 本案中,消费者因子女患病、医嘱停饮,属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正当理由,并非无故违约。商家拒绝退款、强制打折结算,于法无据。消委会依法调解,既维护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财产安全权,也督促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在此提醒经营者,预付式消费不得设置退费壁垒,应依法保障消费者退款权利。消费者遭遇类似纠纷时,留存好充值记录、沟通凭证、医嘱等证据,及时向消协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依法理性维权。 案例二、购车补贴遭推诿 依法调解护民生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底,消费者吴女士在芗城区某电动车店以旧换新购买一辆电动车,双方约定旧车回收价格为1000元。新车上牌后,消费者要求商家协助申请国家购车补贴,商家却以“国补已包含在旧车抵扣费用中”为由拒绝配合。消费者经了解政策得知,国家补贴系政府面向消费者发放的专项惠民补贴,商家无权截留或拒绝协助,怀疑商家已自行申领补贴,遂拨打12315投诉,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介入处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开展调查核实。消费者要求在旧车回收价不变的前提下,由商家协助办理国家补贴;商家则以补贴需消费者自主申请、旧车回收价已优于补贴优惠为由拒不配合,双方争执不下。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向商家明确指出,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依法享有申请国家补贴的权利,商家负有配合办理的法定义务,不得设置障碍、推诿责任。 在执法人员主持调解、释法明理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商家将旧车退还消费者,消费者按购车原价支付车款,旧车由消费者自行处置,商家无条件协助消费者完成国家补贴申领相关手续。至此,该起消费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案例评析 本案是电动车销售领域因国家补贴申领引发的典型消费纠纷,焦点在于经营者是否恪守诚信经营、是否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国家购车补贴是政府直接惠及消费者的专项政策,补贴权益归属消费者,经营者不得以“已抵扣”“含在优惠内”等理由推诿、截留或拒绝协助。 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应准确告知消费者补贴政策、申领流程及配合义务,不得利用信息优势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在购置享受政策补贴的车辆、家电等商品时,应主动了解政策内容,妥善保留购车凭证、沟通记录,遇到侵权行为及时投诉举报。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调解、公正处置,既保障了消费者享受惠民政策的合法权益,也督促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履行主体责任,对规范电动车市场秩序、维护消费公平、优化消费环境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案例三、网购食品霉变维权难 消保介入依法护权益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2日,消费者吴女士在抖音商城“某食品旗舰店”购买蛋皮吐司,4月4日收货食用时发现产品明显霉变、口感异常,随即留存照片、视频等证据并联系商家,商家消极应对且拒绝披露营业执照等经营资质。4月5日,消费者向龙海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要求商家退还货款、依法赔偿损失、公示合法经营资质,并请求消委会介入调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龙海区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指派海澄分会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消费者,核实购买经过、产品问题及沟通记录,固定订单信息、霉变食品图片与视频等关键证据。经核查,涉事店铺由龙海某某有限公司运营。 龙海区消委会正式发函该公司,要求其核查订单、产品批号及质量问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提出处置方案。在消委会督促下,企业内部核查确认产品霉变属实,该公司最终同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主动联系消费者协商退赔事宜。 经调解,龙海某某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共计200余元,消费者对处理结果满意,纠纷圆满化解。 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网络食品经营侵害消费者权益案。网络购物中,经营者应严守食品安全底线,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不得拒绝提供经营资质、推诿产品质量责任。 消费者在遭遇食品变质时,及时留存订单、实物影像、沟通记录等证据,是成功维权的重要前提。消协组织通过快速核查、依法督促、居中调解,有效化解消费矛盾,既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也为同类网络食品消费纠纷处理提供参考,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四、超额定金起纠纷 电话调解化矛盾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9日,准新娘罗女士向平和县九峰镇朱某某预约698元的上门新娘化妆服务,微信约定支付定金200元,朱某某告知其若个人原因违约,定金不予退还,罗女士同意并完成支付。次日,罗女士因个人原因取消服务,要求全额退还定金,朱某某以已预留工时、产生前期成本为由拒绝退款,双方交涉未果,罗女士通过12315热线投诉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平和县市场监管局九峰市场监管所接到投诉后迅速调查,核实朱某某为合法登记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含新娘化妆服务。因罗女士已外出,经双方同意,工作人员采用电话调解,向双方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定金的相关规定,纠正朱某某对定金约定的认知误区,明确超额定金部分不具备法律效力。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朱某某退还罗女士超额定金60.4元,罗某某放弃全额退款诉求,纠纷顺利化解。 案例评析 本案是消费市场中典型的因双方法律意识不足引发的定金纠纷,折射出买卖双方对定金法律规定认知模糊的共性问题。消费者罗女士对定金的债权担保属性认知不清,忽视主合同标的额20%的定金法定上限,且仅通过微信简单约定事宜,细节模糊增加了纠纷解决难度。经营者朱某某误将双方约定和行业惯例等同于法律规定,未主动向消费者明确定金法律边界和违约后果,未尽到提示义务,是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此次纠纷也为双方敲响警钟,定金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消费者应提升法律意识,理性约定和支付定金;经营者需规范经营行为,主动释明法律规定,明晰双方权利义务,才能从源头避免此类消费纠纷。 案例五、餐饮场所设施存隐患 儿童受伤维权获补偿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16日,云霄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消费者方某投诉。方某称,其当日在云霄县某大酒店包厢内就餐时,同行儿童因酒店包厢装修遗留安全隐患,被屏风处未包裹完整的锋利不锈钢边缘割伤手指。事发后,酒店虽将受伤儿童送往医院救治,但在后续赔偿事宜上未积极主动处理,消费者方某遂请求消委会介入调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云霄县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启动调解程序,第一时间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工作人员现场查看、询问双方当事人,查明事故原因系酒店包厢屏风不锈钢边缘未做包裹处理,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儿童在玩耍过程中不慎将手指伸入缝隙,导致被割伤。 为明确双方责任,消委会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对酒店经营者进行现场普法教育,明确告知经营者负有保障消费场所及设施安全、采取防护措施、设置警示标识以及对受侵害消费者及时救助的法定义务。 经过耐心普法与沟通协调,酒店经营者充分认识到自身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疏漏和应承担的责任。随后,酒店主动前往医院探望受伤儿童,表达歉意。2025年1月,在消委会的见证下,酒店全额支付了儿童治疗产生的全部医药费用,消费者方某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该起消费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引发的消费侵权纠纷,核心在于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责任。餐饮、住宿等公共场所经营者,必须对场所内的设施、装修进行常态化安全检查,对尖锐、易磕碰、易夹伤等隐患部位及时采取防护、包裹、警示等措施,最大限度防范人身伤害事故发生。 消费者在就餐、住宿等消费过程中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因场所设施不安全导致人身伤害的,经营者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云霄县消委会坚持依法调解、以理服人,通过精准普法厘清责任边界,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督促经营者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安全防范意识。此案提醒广大经营者,安全是消费服务的底线,完善设施防护、及时履行救助与赔偿义务,既是守法要求,也是诚信经营的体现,对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案例六、会销误导老人消费 调解维权追回余款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30日,郑先生到访漳州市市场监管局12315指挥中心,称其父母在漳州市芗城区某百货经营部会销宣传诱导下,以每套4000元的价格购入两套包含牛皮席、对抗仪等的产品,使用后发现牛皮席有异味,对抗仪效果与宣传严重不符,退回一套产品。与经营者交涉,对方仅退款3000元,剩余1000元拒不退还,遂请求追回余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芗城区市场监管局12315服务台接诉后立即核实情况,向投诉人收集购买凭证、宣传资料等证据,并联系涉事经营者。经营者起初以“购买时间久、商品已使用”为由拒绝退款,工作人员当即释明,其为普通商品宣传治疗功效的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且老年群体属易误导群体,经营者需承担相应责任。 工作人员组织双方现场调解,向经营者明确其会销虚假宣传的违法性及退款责任,同时倾听双方诉求、协调分歧。最终经营者认识到经营行为不当,投诉人也为解决纠纷作出合理让步,双方达成一致,经营者向投诉人再退还600元,纠纷顺利化解。 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针对老年群体的会销虚假宣传消费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虚构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等消费者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会销宣传行为如果触碰了这一法律红线,同时也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条款。 老年群体对健康功效类宣传辨识度较低,易成为会销虚假宣传的受害对象,本案的处理明确了此类行为的退赔责任,对规范老年消费市场具有重要警示作用。提醒经营者,面向老年群体的营销必须严守法律边界,杜绝虚假夸大宣传;提醒老年消费者及家属,面对会销需保持理性,留存好消费证据,权益受损时及时通过12315平台等合法渠道维权。 案例七、手机发热引纠纷 调解厘清双方责 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5日,李先生在漳州市长泰区某品牌旗舰店购买新款手机,使用13天后,因手机发热、卡顿提出退换货申请,认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商家现场检查发现手机无物理损坏、系统运行正常,以无厂商检测证明为由拒绝换货,双方协商无果,李先生拨打12315热线电话投诉,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介入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漳州市长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诉后立即现场处置,核实得知李先生常在太阳光下玩游戏。执法人员现场测试发现,阳光照射下环境温度达42℃,远超该手机0℃-35℃的适宜工作温度,且室内常温使用无异常,确认发热卡顿与使用环境直接相关。同时查实,商家销售时仅介绍手机功能,未明确告知使用注意事项,售后政策也讲解不清。 执法人员向双方释法明责,指出商家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需承担责任,而李先生使用方式不当,退换货诉求缺乏依据。经居中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商家以折扣方式回收该手机,李先生放弃原诉求,不再主张其他权利,纠纷圆满化解。 案例评析 本案是消费者使用不当与经营者未履告知义务共同引发的消费纠纷,核心争议是手机发热是否属质量问题。李先生在高温环境下玩高功耗手游,超出手机正常使用场景,是发热卡顿的直接原因,其全额退换货诉求无事实支撑;商家作为专业经营者,未告知产品使用禁忌等关键信息,是纠纷发生的重要诱因,需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此次调解结果兼顾双方权益,实现了权责相当、利益均衡。该案也明确了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权责边界:经营者销售电子产品需全面履行告知义务,提醒使用注意事项;消费者应遵守产品使用规范,科学使用商品。监管部门现场处置、依法调解的模式,也为高效化解同类消费纠纷提供了实用参考。 案例八、通信套餐引纠纷 温情调解化矛盾 案情简介 消费者蔡先生此前使用119元/月通讯套餐,套餐包含达量降速服务。后经运营公司工作人员推介,升级为229元/月套餐,承诺同样可享受达量降速权益。但升级后一年多时间里,该功能一直未开通,导致每月话费支出大幅增加,消费者认为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行为,遂向平和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分别与消费者、通信运营商沟通核实情况。因双方对套餐升级、服务承诺、费用产生等问题各执一词,分歧较大,多次沟通未能形成一致意见。为妥善化解矛盾,工作人员认真梳理纠纷焦点,于2025年4月30日上午组织现场调解。 消费者因工作在外,由其父代为到场参与调解。调解现场,通信运营商提供了业务办理资料、户主有效证件及签名确认手续,经查业务受理流程规范,不存在违规办理情形。面对情绪较为激动的消费者家属,工作人员耐心安抚、认真倾听诉求,细致释法明理,稳定家属情绪,同时针对通信运营商在服务告知、套餐说明、售后跟进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批评和整改建议,企业方表示接受并将立即改进。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消费者超量使用流量应自行承担相应资费,运营商在权限范围内予以相应减免,在后续的服务中为诉争号码提供达量降速服务。后期回访,蔡先生在后续3个月流量均属正常使用状态,无产生额外费用。一起因通信套餐引发的矛盾得以化解。 案例评析 本案是通信服务领域较为常见的消费纠纷,集中反映出通信套餐信息说明不清晰、服务承诺不到位、消费者知情权保障不充分等问题。运营商在推广升级套餐时,应全面、真实、准确告知用户套餐内容、权益、资费标准及使用规则,不得夸大宣传、模糊承诺,避免引发误解与矛盾。 消费者在办理通信、宽带等业务时,要仔细核对套餐条款、服务内容,留存宣传承诺、办理记录等凭证,遇到权益受损及时维权。 平和县消委会坚持依法调解、温情服务原则,既维护消费者合理诉求,也督促企业规范经营,有效化解了双方对立情绪。此案不仅解决了一起具体消费纠纷,更对通信行业起到警示作用,推动企业强化服务意识、规范营销行为。 案例九、酒店住宿遭划伤 多元调解化纠纷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23日,消费者邱女士通过全国12315平台诉称,入住漳州某酒店期间,被酒店内存放灭火器的箱子划伤小腿,身体受到损伤,而酒店未对该事件进行妥善处理,邱女士遂要求酒店赔偿医药费等相关损失,双方就此产生纠纷。 处理过程及结果 芗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立即启动处置程序,先与消费者沟通核实情况,随后多次对接酒店方,但其初期态度消极,拒不配合纠纷解决。为顺利化解矛盾,工作人员随即启动多元调解机制,联合商务部门共同与酒店方释法明理,明确其法定维权责任,酒店方才转变态度积极配合。 工作人员组织双方现场调解,消费者提出因受伤产生治疗费、疤痕处理费等共计650.79元,加之误工和精神困扰,要求酒店赔偿1000元;酒店方虽认可受伤事实,但认为自身责任有限,且已退还房费,仅同意赔偿100元,双方诉求差距悬殊,调解陷入僵局。调解人员秉持公平原则,向酒店方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出其设施摆放不当是致伤主因,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劝导消费者合理主张诉求。经耐心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酒店方向消费者一次性赔偿400元,纠纷圆满化解。 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消费者接受服务时人身受损引发的维权纠纷,核心在于酒店未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酒店作为住宿服务经营者,有义务保证经营场所设施安全、消除安全隐患,其灭火器箱子摆放不当致消费者受伤,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此次调解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多元化解纠纷的高效性,通过联合主管部门释法,倒逼责任方正视自身义务。住宿、餐饮等行业需加强经营场所设施排查与管理,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指引消费者,遭遇人身财产损害时,要保留好订单、医疗票据等证据,通过12315等合法途径理性维权,依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案例十、电池续航起争议 市监介入促和解 案情简介 2025年9月,漳州长泰区消费者向某摩托车行支付480元,更换了6颗电动车电池,使用后发现续航仅40-50公里,远低于预期,遂向车行提出换新电池的诉求,遭对方拒绝。消费者质疑电池存在质量问题,且车行有以旧充新嫌疑,便通过漳州市12345投诉平台维权,希望相关部门介入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长泰区市场监管局接诉后立即组织现场核查,车行出示了涉事电池的厂家检测视频和聊天记录,证实电池放电达标,且电池有独立编号可排除以旧充新,车行同时表示续航不佳或因电动车其他部件老化导致。经了解,因消费者需6颗电池,车行从两箱中各取部分组装,未提前向消费者说明,加之电池克重问题解释不清,引发消费者疑虑。 执法人员组织双方现场调解,消费者仍坚持退换电池,车行则以电池已使用两个月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调解一度陷入僵局。执法人员多次沟通协调,明确车行虽产品合格但未尽充分说明义务,最终车行自愿承担亏损,为消费者更换一组全新同品牌电池,双方约定此次更换的电池后续不再提供售后,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纠纷圆满化解。 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因消费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消费纠纷,电池经检测并无质量问题,核心矛盾在于经营者未充分履行告知说明义务。车行在组装电池、解释克重问题时未做到清晰告知,导致消费者产生合理疑虑,进而引发争议,暴露出部分经营者服务沟通意识的缺失。 市场监管部门并未因产品合格简单终结纠纷,而是深挖矛盾根源,依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导双方协商,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理诉求,也让经营者认识到服务细节的重要性。在此提醒,经营者不仅要保证产品质量,更要重视消费沟通,主动履行信息告知义务;消费者也应增强维权意识,及时留存消费凭证,理性表达诉求,双方共同营造互信、透明的消费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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