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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福建日报报道 (记者 李珂) 为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近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明确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高于200万元且较上年增长1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按其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较上年度增量的6%给予奖励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600万元。 《实施细则》对奖补对象、标准、程序及资金监管等作出全面规定。 享受奖补的科技型企业须同时符合4项条件:在福建省内进行独立税务登记、实行独立核算、建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在奖补标的年度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条件,并按规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奖补标的年度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较上年度增长100万元及以上;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严重失信行为。 奖补标准方面,按照奖补标的年度允许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较上年度增量的6%给予企业奖补,单个企业单年度最高补助600万元。为减轻基层负担,原则上由省市县三级财政(不含厦门)按照8∶1∶1的比例分担奖补资金。 为切实减轻基层和企业负担,《实施细则》简化了奖补程序,按照“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原则,条件成熟时积极推动“免申即享”。省科技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以往企业需自行申请、提交第三方审计报告,新政策改由省科技厅在政策宣导摸底基础上,综合省税务局在企业授权前提下提供的企业允许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数据进行比对审核,实现“数据跑腿”代替“企业跑腿”。 《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