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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泉州查办了两起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案,为文身经营者敲响了警钟,不得因私利而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规经营,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一、泉州市鲤城区某文身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案 2026年3月9日,泉州市鲤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鲤城区某文身店涉嫌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事发时该未成年人未满14周岁。经查,该未成年人于2025年12月2日到鲤城区某文身店咨询并要求文身,当事人在未通过核对身份证确认其是否成年的情况下,为该未成年人在左边胸部上方文两朵小花图案,面积大概为3厘米×4厘米左右,并收取文身费用15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了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违法行为。2026年4月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鲤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案例二、泉州市德化县某文身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案 2026年3月24日,泉州市德化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德化县某文身店涉嫌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检查。经查,未成年人杨某(未满18周岁)于2026年3月21日到德化县某文身店咨询并要求文身,店主在明知其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依然为该未成年人在其左手手腕位置文上“幸”字繁体的设计样式图案,面积大概为2厘米x4厘米左右,并收取文身费用5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26年起施行的《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文身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之规定,构成了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违法行为。2026年4月15日,依据《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七十一条,德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