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扎实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治理工作,重点整治“幽灵外卖”、资质造假、平台失责、健康证过期、经营场所不卫生等违法违规行为,筑牢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防线。现将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漳州市龙文区某餐饮店涉嫌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入网经营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龙文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网络餐饮监测发现,某外卖平台内一商家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存在信息不匹配的情况,疑似使用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为达到“一店多开”的目的,通过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店增加接单量。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伪造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的行为,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警示】 食品经营许可证属国家法定证件,严禁私自伪造套用。个别商户妄图靠假证一店多开、扩大接单,不仅触碰食品安全监管红线,还涉嫌构成违法犯罪。广大餐饮经营者务必持证合规入网,切勿伪造证照侥幸经营。 案例二 漳州市龙海区某快餐店提供虚假信息案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龙海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某快餐店在某外卖平台公示的经营地址与实际出餐地址不一致,疑似提供虚假信息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停止外卖经营后未及时下线平台公示信息,而是由另一商家继续接单出餐,导致平台公示地址与实际出餐地址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本案暴露出部分小微餐饮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门店关停必须及时下架线上资质,严禁转借店铺异地出餐。擅自变更实际出餐地址、虚假公示经营信息属于违规行为,广大餐饮经营者务必引以为戒。 案例三 漳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要求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案 【案情简介】 2026年2月,漳州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网络餐饮监测发现,本地某外卖平台小程序内商家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存在过期未更新的情况。经查,该外卖平台小程序系漳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其作为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曾于2025年11月因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被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鉴于当事人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后拒不改正,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须落实主体责任,常态化核验入驻商家证照有效期,及时更新公示信息。本案经营者经责令改正后仍疏于管理,放任商户许可证过期上线,被处以罚款。各平台企业要引以为戒,健全审核机制,严把入驻审核关口,杜绝同类违规问题反复发生。 案例四 云霄县某咖啡店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案 【案情简介】 2026年2月,云霄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网络餐饮治理发现,入驻某外卖平台的云霄县某咖啡店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餐饮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健康证到期务必及时补办换证。广大餐饮经营者要压实主体责任,定期核查从业人员健康证件,严守食品安全从业规范,防范食品安全隐患。 案例五 漳浦县某餐饮店未落实卫生与防蝇要求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漳浦县市场监管局对入驻某外卖平台的漳浦县某餐饮店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环境脏乱,未配备有效防蝇设施,食品加工区域苍蝇较多,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未佩戴口罩,未配备洗手消毒设施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餐饮门店要规范后厨环境卫生,配齐防蝇、洗手消毒等必备设施,从业人员须持证上岗、规范佩戴口罩。广大餐饮经营者须绷紧食品安全弦,常态化落实后厨管理要求,及时整改环境卫生隐患。 |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