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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联合印发《福建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国家“十五五”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相关文件精神,我省进一步细化科研机构免税资格认定、申报审核及监管细则,通过落实税费减免政策,降低科研设备、实验耗材和教学用品进口成本,减轻科研主体创新压力,助力全省科技创新与产业提质升级。 据悉,《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实施,明确四类可享受优惠的科研主体,涵盖省市级科研院所、省级转制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同时结合属地管理实际明确,省内各类科研机构统一按本办法申报核定,厦门市属科研机构按照当地专项办法执行,确保政策落地精准规范、有序统一。 《办法》对各类申报主体资质作出清晰界定。省市级科研院所指省、市两级政府及直属机构设立,经编制部门批复成立的科研机构,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一并纳入政策覆盖范围。省级转制科研院所主要为省属改制为企业或入驻企业,长期开展科研攻关、技术研发的机构。针对新型研发机构,我省设置差异化准入标准,其中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需为省级认定新型研发机构、省级民政登记独立法人,且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占在职人员比例超60%;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只需通过省科技厅认定,即可参与申报。(福州新闻网 记者 赖志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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