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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以来,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紧扣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深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推进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现选取五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李某某虚假宣传案 1.案情简介 2025年7月23日至30日期间,李某某通过发放传单、免费发放鸡蛋等方式引导老年群众参加其在某酒店会议厅所举办的营销活动,以讲座、播放视频的形式对其销售的蚕丝被和电热毯作虚假的商业宣传,宣称其具有“促进睡眠、延缓皮肤衰老、增强人体活力;改善微循环、促进新陈代谢、对多种疾病均有显著效果”等保健和疾病治疗功能,欺骗、误导消费者。 2.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漳浦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3.案件评析 养老领域商品营销行为直接关系老年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虚假宣传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该案的成功查处是市场监管部门直面养老会销领域虚假宣传取证难、固证难、办案难等挑战的生动实践,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整治养老领域突出问题的坚定决心,更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守护老年群众消费安全的具体行动,有效打击了养老领域虚假宣传的嚣张气焰,规范了市场竞争秩序。 案例二、某食品保健旗舰店商业混淆案 1.案情简介 2025年,九阳豆浆推出“哈基米南北绿豆”绿豆浆产品并进行线上宣传,该商品名称、商品宣传图片已具备一定市场辨识度。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其拼多多网店“某食品保健旗舰店”上架“【新品】哈基米南北绿豆浆150g即饮豆浆”商品。在产品网页直接照搬九阳豆浆相应商品介绍图片,仅删除九阳豆浆商标标识;商品页面保留“哈基米南北绿豆浆”商品名称,突出使用“豆浆”“现磨”字样,标注配料为“大豆、绿豆、水、白砂糖、冰糖”,宣称售卖绿豆植物饮料。普通消费者浏览店铺页面后,足以误认为案涉商品就是九阳豆浆出品的产品,与九阳豆浆存在特定联系。同时,其实物为绿豆风味饮料,实物配料与网页宣传配料不一致,并非九阳豆浆的绿豆浆产品。 2.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宣传装潢等近似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混淆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3.案件评析 本案是电商平台典型的“蹭爆款”商业混淆案件。网络经营中,部分经营者为攫取流量,直接抄袭竞品已经形成市场影响力的商品名称、宣传图片,借用他人商品商誉引流牟利,刻意制造来源混淆,将成本、定位较低的商品,“打扮”成高品质商品对外销售,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本案的查处对整治电商平台仿蹭爆款、混淆商品来源、以低充高的营销乱象,保护原创经营者商业信誉与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维护网络食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三、诏安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直播虚假宣传案 1.案情简介 诏安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经营“某某丸官方旗舰店”,销售牛肉丸产品。为提升产品销量,当事人于2025年12月30日委托他人制作宣传牌,内容为“10万级无尘车间,保持无菌加工环境,打造安心品质”,并在直播带货过程中由主播手举该宣传牌进行展示宣传。经查,当事人所销售的牛肉丸加工环境并非无菌,宣传牌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2.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诏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 3.案件评析 近年来,直播带货已成为食品销售的重要渠道,部分经营者为追求销量,在直播中随意夸大产品生产环境和质量等级,误导消费者。本案的查处提示广大食品经营者:涉及产品生产环境、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宣传用语,必须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支撑,不得以“无菌”“无尘”等绝对化用语进行不实宣传。同时,本案也反映出直播带货中广告宣传的即时性和随意性特点,对监管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案件虽小,但对于规范直播电商领域的广告宣传行为、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具有积极的警示意义。 案例四、漳浦县前亭某某车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虚构交易案 1.案情简介 漳浦县前亭某某车行主要从事电动四轮车(俗称“老头乐”)销售活动。2024年以来,当事人在未取得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单独管理使用的抖音账号“漳州新能源电动汽车厂家直销某某车行”发布的短视频中,以口语、文字贴图等方式擅自使用与“宝马”“路虎”“保时捷”“海鸥”4个品牌文字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内容包括“路虎星脉款”“高配宝马厂家直销”“好日子 喜提路虎揽胜”“好日子 角美阿伯喜提海鸥”“长泰美女喜提海鸥”“喜提大宝码”“宝码X5”“喜提保时捷”“宝时捷”“喜提路虎”“保时捷升级款”“精品大路虎”等,为其线下实体店经营销售的电动四轮车作商业宣传。当事人通过在宣传时使用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得消费者对其所销售的电动四轮车与注册商标的车辆产品相混淆,以此进行宣传、推销。此外,在163条宣传短视频中,有95条短视频系当事人自行拍摄并发布,虚构感谢客户支持、今日客户喜提爱车等交易内容,宣称已出售“宝马”23台、“保时捷”46台、“路虎”16台、“海鸥”10台。当事人通过虚构交易,营造生意火爆、客户认可等虚假情形,吸引客户到其线下门店购买电动四轮车。 2.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在未取得上述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对外发布的163条宣传短视频中擅自使用与“宝马”“路虎”“保时捷”“海鸥”等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界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漳浦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同时,上述163条短视频中,有95条短视频系当事人通过虚构交易,对其所销售的电动四轮车的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漳浦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3.案件评析 本案的查处向广大经营者传递了明确信号:在短视频、直播等新型营销场景中“傍名牌”、虚构交易同样面临严厉的法律责任,对“老头乐”销售乱象形成了有力的执法震慑,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利用短视频平台进行商标侵权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范例。 案例五、东山县铜陵镇某某民宿宾馆虚假宣传案 1.案情简介 东山县铜陵镇某某民宿宾馆从事民宿住宿服务经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在美团平台注册“东山某某酒店(东山岛铜陵南门湾店)”店铺,为了吸引游客入住民宿,让游客认为民宿就在海边位置,当事人到海边拍摄了一张带有桌子的海景图片,然后放在美团民宿首页封面进行展示,该图片不是当事人民宿实际周边设施,与民宿周边环境的实际情况不一致,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 2.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东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3.案件评析 本案是整治旅游行业虚假宣传的典型案例。当事人依托主流电商平台开展民宿经营,本应如实展示商品实际情况,恪守诚信经营底线,却通过虚假图片刻意夸大经营环境优势,造成展示信息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极易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预订决策,既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也扰乱了线上住宿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案件查处精准打击线上民宿行业修图美化、实景造假的虚假宣传乱象,对民宿经营单位诚信经营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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