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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支持民企投资低空和能源领域基础设施 民企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

来源:福州日报     发布时间:2026-09-16 03:39:35

省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的《福建省支持民营企业投资低空领域基础设施工作导则(试行)》《福建省支持民营企业投资能源领域基础设施工作导则(试行)》明确,规范、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有序参与低空领域基础设施和能源领域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

《福建省支持民营企业投资低空领域基础设施工作导则(试行)》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低空基础设施项目的民间投资活动,主要包括起降设施、飞行服务保障设施、信息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等。

根据福建省实际,省级审批(核准)具有一定收益的低空基础设施领域项目,项目引入民营企业参与符合国家安全、低空运行安全相关规定的,项目单位应对民营企业参与的可行性开展专项论证,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中予以专项说明。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

《导则》明确,将低空基础设施纳入交通及公共基础设施范围,对其用地、用电、网络等要素需求予以保障。支持利用城市公园、广场、商业建筑屋顶等公共空间,以租赁、作价出资等方式供民营企业建设起降设施。

民营企业对投资建设的设施享有运营自主权,可依法开展停靠服务、充电保障、飞行器托管、商业广告等增值业务,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探索低空经济领域技术创新和应用拓展。

《福建省支持民营企业投资能源领域基础设施工作导则(试行)》适用于各类民营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火电、热电、海上风电、农林生物质发电、增量配电网、光伏发电、新型储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虚拟电厂项目等。

投资主体应深入开展项目可行性论证,主动对接当地相关部门,结合参与项目类型,按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办理投资审批手续后,项目单位应依法办理项目建设所需的支持性手续。结合福建省实际,对核准类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申请报告中专项说明民营企业参与情况,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

民营企业按股权比例或合同约定分享项目运营收益,国有资本与民营企业同股同酬、同权同责。任何单位不得无故单方面提前终止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非协议约定的负担。运营期内,民营企业可通过股权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依法合规退出,退出过程中应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营,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相关方合法权益。(福州日报 记者 冯雪珠)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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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支持民企投资低空和能源领域基础设施 民企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

省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的《福建省支持民营企业投资低空领域基础设施工作导则(试行)》《福建省支持民营企业投资能源领域基础设施工作导则(试行)》明确,规范、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有序参与低空领域基础设施和能源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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