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知道吗?购买保险时,投保人可以享有一个十天左右的“犹豫期”,按照规定,投保人在此期间有权无条件退保,并获得全额保费。
而家住卢湾区的投保人张先生,尽管知道自己享有这一权利,也在“犹豫期”内申请了退保,却被保险公司以“犹豫期”已过为由,拒绝全额返还保费5000元。 “犹豫期”有没有过,究竟该怎么认定?张先生最终是否能全额拿回保费呢?随着他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一场围绕着保险“犹豫期”该如何认定的官司,也就此拉开帷幕。 日前,卢湾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为有证据链表明,张先生确实是在10天的保险“犹豫期”内申请撤销合同的,因此胜诉;保险公司应当全额退还其保费。 两合同“犹豫期”内申请退保 保险公司:同意一份拒绝一份 2006年11月,家住卢湾区的张先生以投保人的身份,为自己和妻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两份保险合同,合同的保险费都是5000元。 仔细阅读合同后,张先生注意到,在这两份保险合同中都有这样的条款:“自投保人签收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若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公司会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今年1月17日,保险公司向张先生送达了这两份保险合同,而张先生也在两份合同回执上分别签名,并在属于他本人的那份保险合同回执上签下了“2007年1月17日”的阿拉伯数字。 尽管一口气买了两份保险,但没过多久,张先生觉得这种保险并不十分合自己的心意。此时的他,忽然想到了曾在合同上看到过的那个词,保险“犹豫期”。 1月23日,趁着自己的两份保险还处在“犹豫期”内,张先生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要求两份合同都解约、退保。让他意想不到的是,对他本人的那份合同,保险公司爽快地同意解约,无条件退还保险费5000元。 然而对张先生妻子的那份合同,保险公司却以其在1月3日已经签领保险合同,超过“犹豫期”范围为由,拒绝全额返还保险费。 两合同有无日期“待遇”迥异 投保人:同天送达怎会过期? 这样的答复,让张先生觉得又好气又好笑。因为他清楚地记得,这两份合同,明明是同一天送交到自己手上的,现在怎么会变成一份还在“犹豫期”内,一份早已经大大过期了呢? 仔细回忆后,张先生想起自己那份合同的回执上,白纸黑字写着签收日期“1月17日”,而妻子的那份合同回执上,自己什么都没写。张先生清楚地记得,在两份合同同时送达的当天,他签收回执时,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告诉他,只要在一份合同上签上日期即可,所以他也就没有在妻子那份合同的回执上签署日期。 张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约、退保费时惊讶地发现,公司提供的妻子那份已经过了“犹豫期”的合同回执上,竟签着“2007年1月3日”的日期,而字迹显然不是出自其手!无奈之下,张先生向法庭要求对日期的签署进行笔迹鉴定。 同时,张先生还提供了他与保险公司的两位业务员对话的录音光碟。在对话中,一位业务员说“两份是一道拿来的”;另一业务员说“日期不用写的,日期无所谓的”。 张先生认为,这份光碟,足以证明业务员认可保险合同回执上可以不签署日期,两份合同是同时送达的,也表明他实际上是于2007年1月17日才签收了两份保险合同。 两员工到庭作出“模糊”证供 法院:消极质证不予采纳 张先生妻子的那份合同,究竟是什么时候领取的,至此成了这场官司的焦点。 保险公司称,张先生确实是在2007年1月3日领取了这份保险合同,因此他申请解约的时间已经超过犹豫期,现在公司同意张先生的解约请求,但不同意张先生要求全额退保的请求。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保险公司的两位业务员均到庭作证。一位业务员表示,他不记得自己是否说过“两份是一道拿来的”这句话,并称,因为张先生妻子的合同先下达,张某才先签署并领取了合同;对该回执上日期由谁签署,他表示不清楚。 而另一业务员则表示,根本听不清楚张先生提供的录音。他作出的证词是,公司下达了张先生妻子的合同后,他即通知张先生来领取,可张先生来公司在回执上签署日期后,并未当场领取合同,而是等到两份合同下达后,才由业务员们将两份合同一起送达张先生的。 对这两份证词,法院认为,一位业务员对两份合同是否一起送达以“不记得”的消极方式表达,达不到证明效果,因此法院对此不予采纳;而尽管另一位业务员表示录音内容“听不清楚”,但其在到庭作证时,认可两份合同是同时送达张某,故法院对录音中两份合同同时送达张某的事实予以确认。 在委托专门机构对合同上出现的字迹进行司法鉴定后,结论显示,张先生妻子那份合同上的“2007年1月3日”阿拉伯字迹,确实不是张先生所写。 法院认为,由于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投保人在10天的犹豫期内申请撤销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全额退还保险费,因此判决张先生胜诉。 法官说法 证据链偏向原告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先生是否在2007年1月3日已经签领了妻子的那份保险合同?只要认定这一事实,就可以确定张某是否在犹豫期内提出解约。 尽管保险公司称,张先生在1月3日已经签领了这份保险合同,但其对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笔迹鉴定的结论则可以证实,张先生在1月3日并未签署这份保险合同的回执。 同时,录音资料及保险公司业务员的陈述均证实,保险公司同时向张某送达了两份保险合同;而现有的签署回执的证据则证实,张先生确实是在1月17日签领了自己的那份保险合同。 根据上述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可以认定张先生在2007年1月17日,同时领取了两份保险合同,因此,当他在1月23日向保险公司申请解约时,由于处在约定的犹豫期内,保险公司应当按约退还其全额保险费。 相关链接 什么是保险“犹豫期”? 张先生的官司已经告一段落,最终他充分享受到了“犹豫”的权利。而在随机调查了20名市民后,记者发现,超过70%的人表示,从未留意过保险“犹豫期”。 保险“犹豫期”究竟是什么?投保人又该怎样更好地利用这个权利,保障自己的利益,也避免遇到和张先生一样的麻烦呢?本报记者就此专门采访了平安、太平洋保险的业内人士。 据介绍,犹豫期也叫冷静期,是指在投保人、被保险人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万一感到后悔,或是对所购买的保险不甚满意,可以无条件要求退保。 记者了解到,根据保险合同,如果客户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应退还投保人缴纳的所有保费,并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而如果超过了犹豫期,保户就不能拿回已经缴纳的全部保费,而只能拿到保险公司扣除代理人的佣金和管理费后,剩下的现金价值。 业内人士表示,由于超过犹豫期后获得的现金价值和缴纳的总保费相差悬殊,所以一般来说,超过犹豫期,越早解约,保单的现金价值相对于所缴保费的比例越低,投保人的损失也就越大。 因此,投保人必须充分利用犹豫期,冷静考虑自己投保的险种、期限和保障功能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如有不满意处,应在犹豫期限内与保险公司协商、进行变更或要求无条件退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业内专家提醒市民,只要做到以下几点,就能善用犹豫期、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首先,保人必须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对自己还不够了解、或理解有偏差的内容,要及时向代理人询问,以免误保;其次,收到保险单后,一定要亲自填写保单回执,因为保险公司对犹豫期的认定,是以回执日期为起始日进行计算的;最后,在“犹豫期”内万一要退保,投保人无需任何理由。 |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