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消费网

厦门医患纠纷处置办法 下月一日起实施

来源:东南网     作者:陈洋钦    人气:464次     发布时间:2009-11-30 00:00:00

从12月1日起,厦门市的医患纠纷处置将有规可循了。记者从厦门市卫生局获悉,《厦门市医患纠纷处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明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从建立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等方面,规范医患纠纷的处置,同时也指出,患者或患者家属一些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将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

职责多部门共同处置医患纠纷

根据以往的经验来看,医患纠纷的处置,绝不仅仅是卫生部门一个部门的事。即将实施的《办法》,对各个部门在医患纠纷处置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做了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履行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应当制定相关的医疗救助办法,对经济特别困难的患者,在医患纠纷处置赔付之后,视情况实施医疗救助等。

 

公证建立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

为了让医患纠纷处置过程中,有一个公证的第三方,《办法》规定,市、区两级将成立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将由具备法学、医学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专职调解员,适合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退休医生、法官及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评议员可担任兼职调解员。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不收取费用,其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费用由财政予以保障。

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受理调解重大疑难医患纠纷;排查医患纠纷,开展纠纷预防工作;向患者、家属或医疗机构提供纠纷调解咨询和服务;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患纠纷的意见、建议;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医患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等。

索赔金额超12万须进行医疗鉴定

为帮助医院、医生分散医患纠纷带来的风险,《办法》同时规定了全市各级公立医院要按照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其他医疗机构可自愿参加。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办法》规定,发生医患纠纷后,索赔金额三级医疗机构在1.5万元以下,二级医疗机构在1万元以下,其他医疗机构在5000元以下的,可以由医疗机构与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协商解决;索赔金额超出上述规定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向市(区)医患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对于索赔金额超过12万元的(含12万元),应当先行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协商家属谈判代表不得超过5名

为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办法》也对患者及其家属在医疗机构进行协商时的一些细节进行了规定。如患者及家属在与医疗机构协商、谈判或参加调解时,人数在5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并且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名。同时,患者及家属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

对于患者及家属不应有的行为,《办法》也做了规定:如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损毁公物,寻衅滋事;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或在医疗机构拉横幅、设灵堂和张贴大字报;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患者及家属一旦做出构成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晓筱
首页 | 版权声明 |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公共服务 | 衣食住行 | 日常消费 | 图片 | 视频 | 区域

Copyright © 2020-2029 福建新消费 福建消费网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邱兴亮律师
闽ICP备20009188号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0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