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1日,安徽省明光市涧溪镇鲁山村农民纪成良,购买了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滁州支公司的“人生两全保险和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每期保费2160元,缴费15年。保险期限为终身保险,保险金额为3万元,如果被保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为其儿子纪志。 2005年8月,投保人纪某感到身体不适,经医院确诊为:原发性肝膜炎。2006年元月16日纪某医治无效死亡。随后当受益人纪志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该公司久拖不办。 2006年11月14日,纪志分别向滁州市和明光市工商局12315中心投诉。保险公司称有医院病历证明纪某投保前已患有肝炎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愿承担保险责任,拒绝调解。后经滁州市和明光市工商局12315中心调查,保险公司所称已有投保前纪某患病就诊的病历系子虚乌有,工商部门支持纪志司法诉讼,为其讨回公道。法院对于投诉人家庭实际困难给予了帮助,一是缓交诉讼费,二是帮请律师,免费代理诉讼。 2007年3月,法院审理后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保险公司赔偿受益人纪志保险金3万元。最终,该起保险纠纷通过司法途径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