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宁德市银保监局发布宁银保监罚决字〔2020〕11号,当事人陈绍万因对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内控管理不到位,违规发放贷款形成不良一案负有直接责任。 依据,(一)《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宁德银保监局对其予以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十一年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