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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起,厦门这些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将加码!

来源:厦门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8-10 07:27:16    分享到:

厦门道路交通安全新规8月起实施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自2012年1月1日施行以来,为适应交通安全管理需要,已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两次修正。去年,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时发现,随着道路交通新情况和新事物的出现,有必要再次修正法规,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
   2020年4月22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正案》),将于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修正案》废止这两条制度

    (一)废止机动车累积记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实行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机动车累积记分制度为我市创设,2019年被全国人大法工委指出没有法律依据,《修正案》予以废止,删除了相关条款。
   (二)废止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制度
   原《若干规定》要求在本市销售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要符合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准予登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修正案》对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制度予以废止,将“在本市销售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准予登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改成“在本市销售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详细

厦门交警解读《修正案》主要内容

   【新增】
  
1、开车使用手机罚款200元
  
法规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观看视频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及其他电子设备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交警提醒:开车使用手机已经成为安全驾驶的“大敌”,数据显示,今年截至7月26日,厦门共查处相关违法行为26079起。除了罚款,开车时违法使用手机还将被处于记2分的处罚。
   2、平衡车违法上路警告或罚款200元


 一男子骑着电动滑板车在嘉禾路行驶。记者 陈理杰 摄

   法规规定:(第四十四条)在道路上使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交警提醒:平衡车属机动车,但无法登记挂牌,禁止上道路行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对“机动车”的认定,电动滑板车和电动平衡车都有动力装置,属于机动车。但因其不是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车辆,依法不能登记挂牌。
   【修改】
   1、噪声扰民罚款提高到1000元


   法规规定:(第二十二条)在用机动车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限值标准;(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六项)在用机动车噪声超过国家限值标准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交警提醒:超标的机动车噪声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交通秩序,震耳欲聋的车声还影响了市民的正常生活,备受诟病。噪声扰民往往伴随着车辆非法改装、拼装、超速等违法行为,一直都是厦门交警严管严控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今年以来,厦门交警更是引进了手持噪音检测设备、噪音扰民智能抓拍设备等“利器”,为群众营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同时厦门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根据相关规定,机动车在厦门岛内禁止鸣喇叭,车外噪声超过国家标准的机动车禁止在厦门岛内道路及其他区的城市道路上行驶。
   2、电动自行车应符合国家标准


   法规规定:(第十一条)在本市销售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禁止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外形尺寸、最高时速等参数。
   交警提醒: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标、未取得3C认证,依法不能注册登记并上道路行驶。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我市对电动自行车采取登记上牌、限量控制、限制通行、违法重罚的做法。2012年,我市在岛内对当时在用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并划定了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区域、路段,此后不再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四区依法受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申请。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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