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中消协呼吁废止“按责任赔付”霸王条款
导语: “按责任赔付、无责不赔”条款是典型的格式合同条款,格式合同的最主要特征之一就是由缔约方中的强势一方提供,消费者面对格式合同通常只能选择接受或者放弃,所以一但格式合同条款出现问题,危害性往往特别大。 正文: 律师张宏雷是云南省消协法律顾问,他认为“按责任赔付、无责不赔”这样的霸王条款,作为格式合同条款出现,不同于出现在一般商业合同中,因为汽车保险格式合同的影响范围是所有车险消费者。 同期:云南省消协法律顾问 张宏雷 13:10 它以合同的形式实际上剥夺了消费者法律上的权利,它是一个典型的无效条款,无效条款它的隐蔽性就在于它条款本身是存在的,但是它是无效的,但是很多消费者它对保险法不熟悉,他对合同法不熟悉,他以为看得见的合同条款就是合法的。 14:16 正文: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四年前也就是2007年中消协、浙江省消协就联合点评过这一霸王条款。今天,中国消费者协会代表全国广大消费者再次发出呼吁,要求从从根本上废止这一条款。 同期: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副主任 陈剑 保险人在出了保险事故之后他负有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作为被保险人有直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现在这个条款实际上免除了保险人的赔偿义务,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涉嫌是一个不平等格式条款。/为了更好的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我们呼吁这样的条款应该及时废止,同时保险公司应该按照法律的精神履行他们应尽的赔偿义务。 题目:律师质询 要求保监会废除霸王条款 导语: 我国正在步入汽车社会,两亿机动车的保有量意味着,近一半的中国家庭和汽车消费有关。而汽车保险之所以成为一个行业能够在社会上经营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他理论上应该能够转移个体消费者在汽车使用过程中的风险,用大数法则来保护参保个体,促进社会和谐。但是有关专家指出如果保险业的行为背离了这一根本目的,那么就需要有关部门进行修正。否则必然带来消费者、社会和保险行业三败俱伤的局面。 正文: 张宏雷律师代理过多起保险公司以“无责不赔”条款为由拒赔案。在一而再再而三的受理同类案件后,张律师发现此类案件存在普遍性问题。于是展开了针对性调查。 同期: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宏雷 而是我已经调查的结论是什么呢?就是全国各地,无责不赔的保险案件和保险纠纷,已经影响到了中国保险业的诚信问题,而且是实实在在的影响了全国车主的合法保险利益,那么在很多保险纠纷当中,无责不赔已经成了保险公司拒赔的杀手锏。可以说我们认为这个无责不赔它的错误在于它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但是这个发言被保险公司承诺一千遍之后,还反而成了一种潜规则,或者说一种拿起来忽悠老百姓的一个理所当然的理由。 正文: 意识到这个条款的危害性后,张律师在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并于今年2月17日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了质询。要求保监会行政作为废除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条款中的“按责任赔付”条款。 同期: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宏雷 因为我也是机动车保险的消费者和车主,我准备以自己作为原告的身份,如果中国保监会没有答复的情况下,我准备在今年适当的时候起诉中国保监会,提起一个行政诉讼,要求它行政作为履行保险法第六十条,要求中国保监会对违反条款的一个监管义务。 新闻背景:事出有因 “无责不赔”有个硬出身 导语: “按责任赔付”“无责不赔”现实中严重危害着消费者利益,法理上站不住脚,司法实践中被判决无效。但为何长期存在?它又是怎样产生的呢? 正文: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几乎所有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都有类似于“按责任赔付”“无责不赔”的条款。那么这一条款是怎么产生的,这种不同保险公司的惊人一致性又是怎么形成的呢? 同期: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宏雷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所有保险公司制定的商业保险条款,它最终是要交由监管机构,中国保监会进行审查备案,那么特别说到本案说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它的ABC条款,都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递交给中国保监会于2007年,中国保监会以文件的形式确认了这三款机动车保险的有效性,也就是说所有保险公司所使用的,消费者所交费,换来的保险合同,都是经过保监会备案的,那从行政行为的角度,它实际上是中国保监会的一种行政许可行为, 正文: 记者登录了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果然看到了保监会批复保险基本条款的文件。在批复文件后所附的基本条款样本中,记者找到了“按责任赔付”“无责不赔”条款。这些条款的基本原则和各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条款完全一致。 标题:保监会强调事故中无责任车主有三种途径可获赔 导语: 出了双车事故,如果对方全责自己方面无责,那么目前绝大多数保险公司是以车损险合同中有“按责任赔付、无责不赔”条款为由,拒绝受理无责车主理赔申请。那么无责车辆究竟可不可以向自己投了车损险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呢? 正文: 昨天中午我们与保监会取得了联系,保监会强调,如果投了车损险无责车主有三种途径可以获得赔偿:一是无责车主可以向全责方索赔。二是根据《保险法》规定,无责方可以直接向对方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第三种途径可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获得赔偿的同时将追偿权转让给自己的保险公司。也就是说保监会已经明确,选择向自己所投保了车损险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是被保险人合理合法的权利。那么,保险公司为什么那么理直气壮的拒绝无责车主的理赔申请呢? 【同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 记者:我没有责任对方全责,我可不可以到您这儿来理赔呢? 太平洋:这个没有办法到我们这儿理赔,按责任比例赔付的,对方赔付你的损失。目前为止,咱们还是按保监会批准的这个条款来进行赔付。 记者:这个条款是保监会批准过的啊? 太平洋:是。 正文: 保监会强调,必须依法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各种理赔途径畅通。但是保险公司却一再强调,他们不受理投保人无责任情况下的车损理赔申请依据的正是保监会批准备案的格式合同格式中“按责任赔付、无责不赔”这一条款。那么,究竟是合同条款本身不合理,还是保险公司错误的使用了这一条款呢? 【同期】法官 邢嘉栋 我们看到的这种车损险这样的条款,应该说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来减轻自己的责任,那么这样一种格式条款,根据我们国家《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列为这种格式条款,那么对这样的格式条款,我们要做出认定,因为它这个效力的话,法律上应该说是没有效力的。 题目:保监会回应“按责任赔付” 导语: 22日,中国保监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出了消息回应各界对“按责任赔付、无责不赔”条款的质疑。 正文: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在新闻通稿中指出。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执行经保监会审批和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于不认真履行保险条款义务、严重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监会将依法严肃查处。此消息一出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 同期:云南省消协法律顾问 张宏雷 对于全国各地法院认定为无效的“无责不赔”条款,保监会却要求严格执行,我想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车险消费者,肯定无所适从,难辨是非,简单说,法院判决无效,而保监会坚持现行所有的车险条款是合法有效的,无效还是有效?必居其一。如果某家保险公司被法院判定以“无责不赔”拒赔无效,这家保险公司执行法院判决,对无责方进行理赔后,难道还要因为不遵守现行备案的“无责不赔”格式条款,被保监会“严肃查处”吗! 正文: 保监会的官方消息还进一步指出。保监会会进一步完善车损险“代位求偿权” 标准和流程等,通过简化流程、单证、运用电子化技术等手段,为事故双方理赔提供方便。对此,法律专家同样提出了质疑。 同期:云南省消协法律顾问 张宏雷 “代位求偿”是指对于无责任车主,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然后被保险人把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现向有责方索赔。这个规定本身正是“无责也赔”的意思正是消费者要求得到的权力,各法院的判决本质上也是这个意思,完善代位求偿本身是积极的,但是代位求偿重要步骤是保险公司必须对无责车主先行赔付。保监会试图在保持现有车险条款不变的前提下,让保险公司执行“代位求偿”,其实就是要求保险公司“无责也赔”但这显然与现行的无责不赔条款矛盾,是行不通的。所以只有从根本上解决了条款问题,才能真正解决投保人权益问题。 新闻追踪:《保险法》立法专家认为法院判决有利于促进保险业规范 导语: 近几年,在针对“按责任赔付”条款的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致支持消费者的诉求,保险法的起草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法院判决“按责任赔付条款无效” 有利于促进保险合同向公平合理的方向改进。 正文: 一个车主虽然投了足额的车损险,但是如果真出了事故在事故中又没有责任的话,那么他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却不赔偿,这是目前我国绝大多保险公司会做出的选择,选择不赔的保险公司依据的就是保险合同中“按责任赔付、无责不赔”的条款。近几年来,针对这一条款的诉讼在全国范围内层出不穷。 江苏省高院曾发出指导性文件,详细论述了这一条款的违法原理。按照省高院的指导,江苏省各级法院都在审判中判决这一条款无效。其中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2009年和2010年两年时间内就审理过150多起针对“按责任赔付、无责不赔”条款的案件。 同期: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法官 邢嘉栋 我们看到的这种车损险这样的条款,应该说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来减轻自己的责任,那么这样一种格式条款,根据我们国家《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列为这种格式条款,那么对这样的格式条款,我们要做出认定,因为它这个效力的话,法律上应该说是没有效力的。 正文: 陈欣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保险法中心教授,曾参与2002年和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作为亲自参与了立法的专家,他认为江苏省各级法院的审判符合《保险法》立法本意,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同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保险法中心教授 陈欣01:06:51 关于江苏法院对车损险责任赔付的判决,我觉得他的判决是有非常积极的意义,这个判决既符合当前世界保险业发展的潮流,也有益于我们中国的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对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当然他这个判决,从某种意义上说,也能够促进保险公司保险业更好的规范自己的行为,00:51:36判保险公司百分之百的赔,我个人认为这就是我们法律所起的一个指导作用,这是一个导向作用,在这种情况之下,保险公司要认真的考虑,既然法律都这么判了,我何必不更改条款符合法律的规定呢,我何必对着干,没有任何意义。 新闻追踪 保险公司是否执行“代位求偿” 导语: 22日晚,中国保监会在官方网站发文要求,各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车损险“代位求偿权”标准和流程等,通过简化流程、单证、运用电子化技术等手段,为事故双方理赔提供方便。那么什么是代位求偿权,这和目前各界关注的“按责任赔付、无责不赔”之间的又有什么关系呢?保监会的要求发出后各保险公司执行情况如何呢? 正文: 法律专家指出,代位求偿是财产保险中一项重要的原则,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积极的保障意义,其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被保险人在无责时也可以选择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同期:云南省消协法律顾问 张宏雷 “代位求偿”是指对于无责任车主,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然后被保险人把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再向有责方索赔。这个规定本身正是“有责也赔”的意思正是消费者要求得到的权力,各法院的判决本质上也是这个意思,完善代位求偿本身是积极的,但是代位求偿重要步骤是保险公司必须对无责车主先行赔付。试图在保持现有车险条款不变的前提下,让保险公司执行“代位求偿”,其实就是要求保险公司“无责也赔”但这显然与现行的无责不赔条款矛盾,是行不通的。所以只有从根本上解决了条款问题,才能真正解决投保人权益问题。 正文: 在完善代位求偿要求发出两天后,为了了解保险公司的执行情况怎么样,记者再次致电保险公司了解无责任情况下车主有没有可能获得赔偿。 同期:太平洋保险公司客服 没有责任不能理赔,而且没有听说过代位求偿。 正文: 记者又电话咨询了几家大型保险公司结果都表示,虽然投了车损险但是如果车主在事故中无责,保险公司仍然坚持不予赔付。与保险条款关系最密切的是车主,今天上午记者在北京采访了几位车主,车主们对保险公司拒不执行保监会的要求感到不解。 同期: 北京车主 网上一在热议这个事,我也是一直在关注着,就是有点糊涂,说保险公司有一条是无责免赔,法院对它这个无责免赔不大认可,说它这个无责免赔是不对的,它是一霸王条款,可是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我们就搞不懂了,这两天有关部门又下了一条叫禁令,说哪一家保险公司要赔了消费者,就处罚哪家保险公司,那我现在还上着保险呢,我有保险,马上该续新保险了,我这保险还上不上?上完之后万一要真不赔了,我这损失谁来负责?我而且花这么多钱上这保险有什么用? 同期: 北京车主 作为我们普通车主来说,要么我们就别买保险,要么我们就得承受这种霸王条款去,忍痛去买保险,我就想说一个,如果说这个能在电视上播出的话,我就想问,能不能从根本上去废除这个条款,来保障我们的,作为我们私家车车主的一个利益,这就是我想说的,我希望能够反映一下我们老百姓的心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