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消费网-福建新消费讯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听到未成年人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到手机店购买手机,家长知道后欲退货却遭手机店拒绝的事件。家长认为,商家不该向未成年人出售手机,而商家却认为,孩子属于主动消费。这样的情况,我们该判断谁对谁错? 近日,翔安区新店市场监管所接到一起投诉,投诉人称其12岁的儿子尚未成年,在某手机卖场擅自购买了一台价值850元的二手智能手机。投诉人认为,商家不应出售手机给无家长陪同的未成年人,且二手手机存在议价空间,未成年人不具有议价能力,要求商家退货退款。 接诉后,新店市场监管所的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商家核实情况,并联系双方进行调解工作。该商家负责人表示,因店员没有意识到其为未成年人,且出售手机时未对其进行身份证信息核实,确实存在疏忽,同意退货,但因该手机已使用,需要收取一定的折旧费。调解过程中,投诉人表示,对孩子擅自购买手机的行为,家长也有一定责任,同意由商家扣除一定费用。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商家对该手机扣除150元折旧费后进行退货处理,即退款750元。投诉人表示满意。 本案中,投诉人的儿子属未成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本起投诉中,投诉人拒绝同意和追认儿子购买手机的情况下,商家应按规定进行退货退款。但由于手机等物品会产生折旧的情况,所以虽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如果对他人造成经济利益损害,也要进行赔偿,应当支付合理的费用。 同样,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尽到相应的责任与义务,注意审视购买人的消费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如遇到未成年人消费的情况,应得到其监护人许可。并且,对于无监护人陪同的未成年人的大额消费行为,需拒绝交易,这样才可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在此也提醒各位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多关注孩子的消费行为,加强沟通,科学合理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黄致明 蔡小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