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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人寿:指定受益人关系发生改变,如何认定受益人

来源:福建新消费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3-16 15:15:29    分享到:

  福建消费网-福建新消费讯  投保人黄女士为其配偶林先生投保了一份寿险保单,保额20万,被保人为林先生,保险合同指定妻子黄女士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过了两年,林先生和黄女士离婚了,但黄女士仍然在继续交保费,今年,林先生不幸猝死,于是黄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身故理赔申请。


  【案件焦点】


  作为保单合同上记载的身故受益人,黄女士能否获得这笔身故理赔金


  【案例分析】


  虽然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为黄女士,但理赔金应该由林先生的法定继承人来领取,黄女士无法获得本案理赔金。原因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本案林先生身故时,两人已经离婚了,被保人与受益人的关系已发生了变化,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属于未指定受益人。


  那么当保单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


  所以当保险合同未指定身故受益人时,则有法定受益人领取。法定受益规定,第一顺位: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风险提示】


  1、若发生保单指定受益人与被保人的关系发生变化,应及时重新指定新的受益人,避免后续因理赔金领取问题而产生家庭矛盾。


  2、当保单是法定受益人时,万一发生身故理赔,需要所有受益人均签字申请,但很多时候,可能受益人分居各地,申请时耗时耗力,故建议保单一定要明确指定受益人,理赔时将会便利很多。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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