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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福州带你直击特殊食品执法现场!

来源:市说新语;特食处;食安福州综合整理原创出稿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4-09 10:36:00    分享到:

4月1日,为进一步落实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要求,福州市市场监管局特食处组织闽侯县局、各市场所特食监管骨干人员针对前期明查暗访存在的不足,对闽侯县特殊食品专区销售情况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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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现场讲述了特殊食品的法律法规规定;监管特点、要求;创食品安全城市国家、省的检查要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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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组织全体人员赴商超、便利店、母婴店、药店对容易出现的超范围经营、分区标识、警示用语、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混销、4段儿童奶粉和成人奶粉与婴幼儿配方乳粉混销、婴幼儿配方乳粉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混销等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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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断提高

特殊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更有效压实特殊食品企业主体责任

切实保障群众食用安全

市局升级监管方式


把培训带到了执法现场

“手把手”“滴灌式”精准培训

推动执法规范化

该下架的下架

该整改的整改


第一家:母婴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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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执法人员

对店内的每一个特殊食品专柜

进行一一指导分析

检查结果

该母婴店存在婴幼儿配方乳粉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混销、4段儿童奶粉和孕妇奶粉与婴幼儿配方乳粉混销的现象。对此,执法人员责令经营者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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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家: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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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母婴店的执法指导

要求各监管所同志根据培训内容

自行发现问题

检查结果

该药店存在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混销的现象,执法人员要求该企业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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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家:便利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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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查看了食品经营许可证

确定是否有超范围经营

检查结果

经现场检查,该店未取得特殊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也未发现经营特殊食品。

第四家:大型商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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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检查了

保健食品专柜

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柜等

发现问题如下

检查结果

1、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混销;

2、4段儿童奶粉、成人奶粉与婴幼儿配方乳粉混销;

3、婴幼儿配方乳粉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混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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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执法人员要求该商超负责人立即整改,按照规定设立专区专柜并要有明显标签标识等。

通过此次培训较好地解决了基层监管人员对特殊食品概念模糊的问题,提升了基层执法人员的监管能力和迎接国家、省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迎检能力。


婴幼儿配方乳粉

科普知识

婴幼儿配方乳粉指以牛乳(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加工而成的,供婴幼儿(三周岁以内)食用的产品(分为1、2、3段)。

在我国境内生产或向我国境内出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依法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并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注注册号。国家给予的批准文号是国食注字YP********号。

1段婴儿配方乳粉适用于0-6月龄的正常婴儿食用;

2段婴儿配方乳粉适用于6-12月龄的正常较大婴儿食用;

3段婴儿配方乳粉适用于12-36月龄的正常幼儿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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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注意:

❶ 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对无中文标签标注的产品,一律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❷ 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广告,不得对 0-12 个月龄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乳制品进行广告宣传;

❸ 声称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来源的,应当如实标明具体来源地或者来源国,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等模糊信息。


保健食品

科普知识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它的根本属性是特殊的食品,与药品有严格的区分。主要区别是保健食品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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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注意:

❶ 正规的保健食品会在产品的外包装盒上标出天蓝色的,形如"蓝帽子"的保健食品专用标志;

❷ 下方会标注出该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

❸ 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管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其广告必须经过省级市场监管局批准,并且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食健广审(文)第__号】。


特医食品

科普知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简称“特医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

在我国境内生产或向我国境内出口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依法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并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注注册号,国家给予的批准文号是国食注字TY********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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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分为:

❶ 0-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❷ 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又包含以下3种

1“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2“全营养配方食品”

3“非全营养配方食品”

特别注意:

❶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企业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❷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内容应当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批准的注册证书和产品标签、说明书为准,其广告必须经过省级市场监管局批准,并且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食特广审文第**号

❸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在醒目位置标示下列内容:

⑴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⑵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

⑶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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