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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法人作品,著作权仍属作者

来源:湖里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4-26 15:12:24    分享到:

职务作品

指的是员工为工作任务所完成的作品

但人们常有疑问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到底归属作者本人

还是公司?


今天是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

让我们聚焦一起

著作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来聊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认定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6年期间,傅某南在赛某加家居装饰公司任职期间,提出创作想法并主持创作了包括案涉争议美术作品“长角花纹羊”在内的“三羊开泰”美术作品,并代表该公司签署了多份“三羊开泰”作品的订货合同。

     2015年4月,傅某南出具授权书,授权本案被告企某公司将“三羊开泰”作品进行生产销售,而后企某公司在其天猫网店销售该系列作品。

     2015年12月,原告信某宏公司(赛某加公司关联公司)取得“长角花纹羊”美术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2017年7月,傅某南取得“三羊开泰”美术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

     原告信某宏公司认为,自己系该系列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企某公司生产销售该系列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进行赔偿,遂将企某公司诉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原告信某宏公司诉称:

被告未经我公司允许亦未向我公司支付报酬,擅自复制并对外发行侵犯我公司著作权的作品,并采取低价方式进行销售,恶意抢占我公司的国内外市场,扰乱了销售市场,造成我公司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企某公司辩称:

案涉作品作者系傅某南,原告公司不享有著作权,我们公司使用案涉作品已经获得傅某南的合法授权,不存在侵权情形;即便傅某南不是实际著作权人,我公司在获得授权时,谨慎审查了傅某南的作品登记证书、创作手稿以确认其的著作权人身份,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那么,案涉美术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

作者如何认定?

被告生产销售案涉作品又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

      湖里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傅某南在庭审过程中提供的案涉美术作品的原始创作手稿可证明其作者身份。同时,通过傅某南在赛某加公司任职期间几位同事的陈述,案涉美术作品系公司会议讨论形成的创作决定,其中一位同事亦参与了案涉美术作品的主要设计部分,傅某南任职期间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多份案涉作品订货合同,由此可推定案涉作品系傅某南在赛某加公司任职期间创作完成的职务作品。然而,虽然案涉作品系职务作品,但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本案中,赛某加公司对案涉美术作品不享有著作权,更无权将案涉作品的著作权转让原告信某宏公司。故信某宏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系案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被告企某公司生产销售的行为基于傅某南的授权,而傅某南持有案涉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同时还存有案涉作品的创作手稿,从被授权方的角度,企某公司已尽到谨慎义务,至于案涉作品的实际著作权属是否存在争议,并不是其可以知道或是可以判断的。


法院判决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企某公司生产销售案涉作品,系经该作品作者傅某南的授权,授权过程中其已尽相应的注意义务;而原告信某宏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案涉作品的著作权人。因此,信某宏公司关于要求企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其作品复制发行权的侵权产品,以及要求企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的请求,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信某宏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依法区分了职务作品及其作者的认定规则。明确了对职务作品及其作者进行作品权利登记证书并非判断著作权的直接依据的立场,坚持了“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时即由作者自动取得”的原则。同时,本案严格区分了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强调“代表法人意志创作”这一因素不等同于单位决定创作、员工共商创作思路或者创作过程中提出修改意见等行为,从而认定争议美术作品应为职务作品而非法人作品。此外,本案依法准确认定职务作品的使用。在明确争议作品的职务作品属性及著作权人应为创作者后,对职务作品的使用进行了准确的法律适用,强调法人对于员工的职务作品依法只享有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的权利,但无权转让作品的著作权。

       本案对于市场主体长期认为的“职务作品即法人作品”的误区起到良好纠正作用,充分体现了对公司员工的创作作品的尊重,有利于保护公司员工创作积极性,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氛围,促进工艺品行业的创新发展。


职务作品≠法人作品

尊重每一位公司员工所创作的作品

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氛围

从你我做起!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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