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消费网

校外培训诱骗消费者,最高处50万元罚款

来源:莆田市场监管 作者:林晓敏 发布时间:2021-09-01 09:08:38    分享到: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意见指出,要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构建教育良好生态。

image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重点整治不公示收费标准、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坚决打击虚构培训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等价格欺诈行为及其他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要求校外培训机构经营者:

一、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加强行业价格自律管理,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二、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服务。并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严禁在明码标价之外另行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相关精神,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四、根据“双减”意见的精神,今后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再收取义务教育阶段学员参加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的学科类培训费。如有此类情况,培训机构应当无条件地全额退还学生家长上述费用。

五、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六、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规定不得虚构原价进行价格促销。

“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前款所称“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否则属于《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情形。

若校外培训机构违反以上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相关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林晓敏)



责任编辑:沙鹏成
首页 | 版权声明 |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公共服务 | 衣食住行 | 日常消费 | 图片 | 视频 | 区域

Copyright © 2020-2029 福建新消费 福建消费网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邱兴亮律师
闽ICP备20009188号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0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