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消费网-福建新消费讯 2021年5月以来,根据统一部署,莆田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针对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医疗、药品、保健品、教育培训、长江禁捕等重点领域广告乱象,重拳出击,从严从快查处了80起“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案件,有力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公布4起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1、莆田市×梦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京东平台的网店上发布“驱寒湿舒缓泡脚丸”、“一洗白沐浴露”、“止脱洗发护发套装”等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于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违法行为。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8000元。 2、莆田×叮贸易有限公司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用语广告案 当事人为了提升其在京东商城网店所销售“莎螺胃康HP牙膏”的商品销量,在该商品的广告页面中使用了“减少菌源性口臭、远离口腔幽门螺杆菌、HP牙膏中的活性成分,还具有显著改善口腔溃疡、牙龈出血,口臭等常见口腔问题的功效”等字样的疾病治疗功能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仙游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5000元。 3、莆田市××家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开设的京东网店上,宣称名为“益肾保健贴”的保健用品具有治疗功效;名为“牡蛎片压片糖果”的食品是保健食品;名为“壮腰健肾丸”的非处方药具有治疗痛经的效果。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功能与实际情况不符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2040元。 4、莆田市×俪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特护服务、子宫养护”等相关宣传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行为。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1060元。 (何晓丹) |